行政法(伯納德·施瓦茨創作法學著作)

行政法(伯納德·施瓦茨創作法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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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伯納德·施瓦茨創作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976年。

全書共分為十章,分別從行政法與行政機關,委任立法權,調查、情報和禁止翻供,規章與制定規章,受審訊的權利,公正審訊的要件,證明程式和裁決程式,司法複審的可得性之一——法律、當事人和時間,司法複審的可得性之二——複審的成熟時機、複審的形式及政府侵權責任和司法複審的範圍等十個方面對有關行政法的問題進行了探討。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行政法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Law
  • 創作年代:現代
  • 作者:伯納德·施瓦茨
  • 類別:法學
  • 字數:437000字
  • 首版時間:1976年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影響,作品評價,版本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共分為10章:包括行政法與行政機關,委任立法權,調查、情報和禁止翻供,規章與制定規章,受審訊的權利,公證審訊的要件,證明程式和裁決程式等內容。作者在其中論述了行政法的全部論題,闡述了美國行政法的基本理論。作者採用雙重論述的方法,既分析討論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原理,又論述了行政法在美國的最新發展,其內容涉及行政法的全部論題。作者詳細地論述了司法複審的可得性和司法複審的範圍,以及美國行政法在這一領域的發展。

作品目錄

第一章 行政法與行政機關
第二章 委任任立法權
第一節 行政法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立法權和司法權
第四節 行政機關與立法權關和法院
第五節 制定規章權
第六節 部與委員會
第七節 歷史考察
第八節 當今的轉折點
第九節 聯邦法與州法
第十節 基本目標和局限
第一節 分權與授權
第二節 標準
第三節 巴拿馬案判例
第四節 謝克特案判例
第五節 亞津斯案判例
第六節 其他判例
第七節 公共利益
第八節 肉食加工公司案判例
第九節 注意:人身權利
第十節 州委任立法
第十—節 紐約的判例
第十二節 標準均衡平法官的立場
第十三節 標準與程式
第十四節 標準:結束語
第十五節 司法權
第十六節 公共利益與私人權利
第十七節 民事案件
第十八節 刑事案件
第十九節 行政規章的制裁
第二十節 賠償
第二十一節 處罰
第二十二節 逮捕和監禁
第二十三節 行政保釋
第三章 調查、情報和禁止翻供
第四章 規章與制定規章
第一節 調查權
第二節 記錄和檔案
第三節 公共檔案和法定檔案
第四節 檢查
第五節 企業宅地
第六節 福利調查
第七節 行政搜查和沒收
第八節 船票與授權
第九節 取得傳票權
第十節 傳票的執行
第十一節 管轄範圍的答辯
第十二節 恩迪克特和奧克拉霍曼案判例原則
第十三節 行政程式法
第十四節 正當原因
第十五節 傳票的範圍
第十六節 作為制裁的調查
第十七節 情報自由
第十八節 諮詢和禁止翻供
第十九節 真誠信賴
第二十節 權利宣告令
第一節 術語和行政程式法
第二節 規章與命令
第三節 制定規章權
第四節 越權與合理性
第五節 規章的種類
第六節 法律效力
第七節 程式
第八節 行政程式法
第九節 示範法與州法
第十節 公布
第十一節 立法審查
第十二節 制定規章與行政路決
第十三節 行政裁決與制定規章
第五章 受審訊的權利
第六章 公正審訊的要件
第一節 程式上的正當手續
第二節 受審訊權的放棄
第三節 數學與“純行政手續”
第四節 立法職能與司法職能
第五節 立法性事實與裁決性事實
第六節 普通規章與特殊規章
第七節 審訊的推遲
第八節 緊急行為
第九節 特許權
第十節 主要的特許權案件
第十一節 批評
第十二節 從特許權到權利
第十三節 戈德伯格訴凱科案判例
第十四節 戈榴伯格訴凱科案之後的判例
第十五節 需要有權利
第十六節 阿內特訴肯尼邊塞判例
第十七節 有關學生紀律的案件
第十八節 申請與取消
第十九節 終止與減少
第二十節 事實與政策
第二十一節 私法上舶正當程式
第二十二節 審訊的要件
第二十王節 大量司法和程式
第二十四節 社會保險程式
第二十五節 訊問程式
第二十六節 製作正式檔案
第二十七節 可變通的正當程式
第一節 當事人的利益和訴訟介入
第二節 阿什包克爾案判例原則
第三節 通知與辯護
第四節 訴訟通知
第五節 細節與顯露案情
第六節 審訊的地點和錘質
第七節 律師
第八節 審訊官
第九節 聯邦主審官
第十節 行政法官
第十一節 其他聯邦審訊宮
第十二節 審訊權
第十三節 偏見與利害關係
第十四節 個人偏見
第十五節 先入之見
第十六節 程式與必需
第十七節 職能的集合
第十八節 職能的分工
第十九節 聯邦行政程式法規定的分工
第二十節 聯邦行政程式法規定的例外
第七章 證明程式和裁決程式
第八章 司法複審的可得性之一——法律、當事人和時間
第一節 舉證的權利
第二節 證據規則
第三節 塔夫脫一哈特利法與示範法
第四節 部分可接納證據原則
第五節 聯邦法院的部分可接納證據原則
第六節 理查獲訴佩內爾斯案判例
第七節 反詢問
第八節 舉證責任
第九節 特免證據
第十節 非法收集的證據
第十一節 詹克斯案判例原則和詹克斯法
第十二節 案卷的排他性
第十三節 排他性與偏見
第十四節 單方面接觸和單方面影響
第十五節 行政官員可用其知識認定事實
第十六節 行政官員用其知識認定事實的限度
第十七節 認定與否定
第十八節機構裁決與令人裁決
第十九節 第一麻根案判例
第二十節 鑑定思維活動
第二十一 聯邦行政程式法
第二十二節 審訊官的報告
第二十三節 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與第二摩根案判例
第二十四節 行政抗訴、調卷複議及複議局
第二十五節 聯邦行政程式法的適用
第二十六節 行政裁決
第二十七節 事實裁定
第二十八節 理由與裁決意見
第二十九節 事實裁定與非正式審訊
第一節 司法複審可得總論
第二節 法定複審
第三節 法定複審的排他性
第四節 立法對複審沉默無言
第五節 立法排除複審
第六節 暗示不予複審
第七節 特許權案件
第八節 行政程式法與司法複審的可得化
第九節 聯邦行政程療法與拒絕複審
第十節 聯邦行政程式法與行政裁量權
第十一節 原告資格
第十二節 法定原告資格
第十三節 納稅人的原告資格
第十四節 州與地方納稅人
第十五節 損害與侵犯法定權利
第十六節 雙重損害標準與單一損害標準
第十七節 競爭人的原告資格
第十八節 消費者的原告資格
第十九節 環境消費者助原告資洛
第二十節 西拉俱樂部案判例與學生環保協會案判例
第二十一節 集團訴訟
第二十二節 被告
第二十三節 初審管轄權與行政救濟的終結
第二十四節 初審管轄權的解釋
第二十五節 法律與事實
第二十六節 案件與問題
第二十七節 雙重損害賠償訴訟
第二十八節 初審管轄權與反襲斷法
第二十九節 訴諸行政法庭的權利
第三十節 行政救濟的終結
第三十一節 行政較濟路線原則的例外
第三十二節 作為檢察官的政府
第三十三節 行政救濟終略原則與管轄權
第三十四節 邁爾斯案判例原則
第三十五節 州判例
第三十六節 憲法問題
第九章 司法複審的可得性之二——複審的成熟時機、複審的形式及政府侵權責任
第十章 司法複審的範圍
第一節 司法複審的成熟時機
第二節 否決性裁決令
第三節 時機的成熟性就是一切
第四節 時機的成熟性放寬了
第五節 非正式行政行為
第六節 複審訴訟的形式
第七節 聯邦複審訴訟形式
第八節 訴訟標的額
第九節 聯邦行政程式法
第十節 州複審訴訟的形式
第十一節 通用的調券令——新澤西州
策十二節 紐約州民事訴訟法和規則第78條
第十三節 調券令化了的強制執行令——加利福尼亞州
第十四節 發審請求——示範法與伊利諾斯州法
第十五節 強制執行的訴訟程式
第十六節 刑事強制執行的訴訟程式
第十七節 作為司法複審形式的請求損害賠償之訴
第十八節 政府官員從負責到免責
第十九節 從政府官員負責到政府負責
第二十節 聯邦侵權賠償
第二十一節 絕對責任
第二十二節 州主權豁免
第二十三節 授權責任展望
第二十四節 主權豁免與非法定複審
第二十五節 主權豁免與特定救濟
第一節 範圍與尊重
第二節 對案卷的複審
第三節 可複審的問題
第四節 第一切納里案判例原則
第五節 法律與事實的區別
第六節 事實與證據
第七節 定案證據
策八節 合理性與正確性
第九節 下級法院的作用
第十節 複審陪審團與複審法官的比較
第十一節 州複審範圍
第十二節 沒有案卷的複審
第十三節 自由哉量權與濫用自由裁員權
第十四節 濫用自由裁量權與合理性
第十五節 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第十六節 遲延與不作為
第十七節 行政機關的不一致
第十八節 對處罰的複審
第十九節 憲法性事實
第二十節 本艾馮案判例的現狀
第二十一節 本文馮案判例與個人權利
第二十二節 加利福尼亞州的基本權利
第二十三節 司法性核實
第二十四節 大法官布蘭代斯的挑戰
第二十五節 司法性事實原則的現狀——碼頭裝卸工法
第二十六節 非碼頭裝卸工法案件
第二十七節 法律、事實及法律與事實的混合問題
第二十八節 適用與解釋
第二十九節 格雷訴鮑成爾案判例原則
第三十節 格雷訴鮑威爾案判例的適用
第三十一節 不依循格雷訴鮑威爾案判例原則
第三十三節 行政機關的不一致
第三十三節 不同行政機關的不一致
第三十四節 行政程式法
第三十五節 複審範圍趨於統一

創作背景

1947年起,作者供職於紐約大學法律系,長達45年。該作品是作者根據其近30年教授行政法的經驗寫成的,是為美國法律專業的學生們寫的一本行政法教科書。

作品思想

作者認為,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動的部門法,而不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它調整個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行使的權力,確立行使這些權力的原則,同時劉因行政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人給予法律補償。美國行政法的內容包括三個部分:一、行政機關所具有的權力;二、行使這些權力的法定要件;三、對不法行政行為的補救。在美國,各種形式的行政機關、行政規章制定權的行使和限制公務法,行政財產的取得和管理,公共事務和行政責任等問題,不是行政法的問題,而屬於公共行政,主要是政治學家研究的對象。
作者認為,行政法的要害不在實體法,而是關於行政程式和補救的法律。由不同的行政機關制定的實體法不屬於行政法的對象,只有當它可以用來闡明程式法和補救法時才是例外。這也是美國行政法學界普遍接受的觀點。關於行政機關,美國聯邦行政程式法把它定義為,除國會、法院等機構以外的美國政府各當局。作者認為,這個定義把行政機關和執行部門等同起來,包括的內容太廣。行政法學家並不把每個行使行政權力的機關都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而主要研究那些影響私人權利和義務的行政權力的那些方面。作為行政法研究的對象,美國行政法所側重研究的行政機關有兩類。一是規制性機關。它根據授權法設定,可以制定行政規章,有權判定特定案件中有無違法現象,有權依據司法化程式處理違法者,有權允許某些人享受一般人所不能享受的特權,甚至有權罰款和決定金錢債務的判決,如州際商業委員會。一是社會、經濟。福利性機關,如社會保險管理局、退伍軍人管理委員會等。它們有權力促進社會和經濟福利而分配利益。而一些政府傳統的行政部門,如國防部門,外交部門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部門,同行政法關係不大,通常不引起行政法學家的注意。另外有些公用事業管理機關和一些輔助性機關也只在個別情況下同行政法有關。
作者認為,行政法的基本目標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為的損害時,為他提供充分的救濟。美國法律為實現這一目標作出了努力,並取得了較大的成就。行政程式是不法行政行為的事先預防,它包括行政調查程式、行政規章制定程式、受審訊的權利,公正審訊的要件,證明程式,行政裁決程式以及情報自由法等內容。作者對這些內容分別作了詳盡的論述,並介紹了美國行政法在這些領域的發展。行政行為的司法複審是行政救濟的重要手段,是不法行政行為的事後補救措施。

作品影響

該書是一本具有較高水準的行政法著作,在美國行政法領域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國際上也有較大的影響。

作品評價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華琳:《行政法》開啟了人們在1980年代了解美國行政法的一扇窗,使得我們有可能通過這部不算十分艱深的著作中,能對美國行政法有一個較為體系化的初步認識。

版本信息

1976年由美國利特爾—布朗公司出版。該書的中譯本有徐炳澤的《行政法》,1986年10月由民眾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伯納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1923—1997年),美國現代法學家,主要研究方向是行政法、比較法理學,法律史以及憲法。他於1944年獲得了紐約大學的法律學士學位(LL.B.),於1945年在哈佛大學獲得法律碩士學位(LL.M.),於1947年進入紐約律師協會,並於同年和1956年在英國劍橋大學分別獲得了哲學博士學位和法律博士學位(Ph.D.andLL.D.),於1963年在巴黎大學獲得d’universite博士頭銜。施瓦茨教授於1947年起供職於紐約大學法律系長達45年。1992年,他來到俄克拉荷馬州的塔爾薩大學法學院,在這裡,他供職於“查普曼傑出法律教授”中心,直到1997年12月23日去世,享年7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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