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延期審理

行政案件延期審理是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行政案件後,或者在開庭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以致在原定的審理期日無法開庭審理行政案件,而把案件移到另一個期日審理。不同於延長案件審理期限,延期審理是審理期日的推遲,延長審理期限是審結期限的延長,.前者是在審結期限內具體開庭期日的變化,後者涉及的是整個案件審結期邊的推延。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立案後,應及時開庭審理,但在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時,應當延期審理:(1)必須到庭的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影響行政案件審理的;(2)因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理的;(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査的;(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況,如主持本案的審判人員臨時有緊急任務或生病不能出席審理,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案件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通知其參加訴訟等,都可以延期審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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