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失職

行政失職是指行政主體及行政工作員因不履行法定的義務而構成的行政違法。

如公安機關拒絕履行保護拐賣婦女的人生安全的職責,消防人員在值班期間見火不救等。
行政失職具有如下特徵:其一,以行政主體負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為前提。其二,行政失職是一種不作為的行政違法,表現為對法定職責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失職應與行政主體作出否定性決定區分開來。行政機關只要作出了決定,無論是“肯定性決定”還是“否定性決定”,都不是行政失職。行政失職是不作任何決定的消極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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