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域界線界樁

行政區域毗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承擔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界樁(以下簡稱“界樁”)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區域界線界樁
  • 外文名:xíngzhèngqǖyǜjièxiànjièzhāng
  • 類型:標誌物
  • 埋設者: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方人民政府
【釋義】是指由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設的,用於指示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的標誌物。
2008年8月頒布的《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級負責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的管理工作。
行政區域毗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承擔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界樁(以下簡稱“界樁”)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或者有關各方人民政府達成的其他協定中未明確界樁管理責任方的,有關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簽訂協定予以明確,經有關各方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機關的民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界樁管理工作中,應當明確職責分工,按照規定程式移動或者增設界樁、及時修復或者恢復損壞的界樁、查處損壞界樁的行為,確保界樁位置準確、埋設牢固、明顯易見、註記清晰、檔案完備。”
“界樁埋設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
因建設、開發項目確需移動界樁的,建設、開發單位應當提出申請,由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經各有關人民政府協商一致。
界樁移動、埋設和測繪的費用由建設、開發單位承擔。”
“需要增設界樁時,毗鄰雙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協商一致,確定增設界樁的數量和埋設位置,明確界樁管理責任方,共同提出方案報該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機關的民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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