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行為

行政制裁行為又稱“行政制裁”。有廣、狹兩義。狹義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不夠刑事處分的相對人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懲戒性處理。廣義上,還苞括其他國家機關及其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對其內部違法失職的工作人員作出的懲戒性處理。

可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行政處罰由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針對相對人作出,是一種外部管理行為,對其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管理行為,由行政機關對其下屬工作人員作出,對其不服,只能依法申訴。一般情況下,違法人員或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分,但不排除同時受到兩種處理。行政制裁旨在糾正違法行為,懲戒違法人員,維護行政秩序和法律尊嚴,是行政管理的一種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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