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罰

行政刑罰是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科以刑法上所定刑罰作為制裁,依靠當事人對刑罰的恐懼而自動履行義務。因這種制裁以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的行為為對象,不是一般的犯罪行為,故稱。一般由法院判決並執行,處罰權屬於法院。

行政刑罰同其他刑罰一樣,受罪刑法定原則支配,違反哪種行政決定應受刑事制裁,以及科以何種刑罰,都必須由法律規定。行政刑罰與籽政處罰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土者都是行政罰,通過制裁以達到履行義務。但前者的處罰權屬於法院,後者的處罰權屬於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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