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內部監督法治化研究

《行政內部監督法治化研究》是廖原著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內部監督法治化研究
  • 論文作者:廖原
  • 導師:石佑啟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學科專業: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 學位授予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學位授予時間:2009
  • 關鍵字:行政權力、監督、行政法
  • 館藏號:D912.1
  • 館藏目錄:2010\D912.1\8 
內容簡介
行政權是實現國家目的與人民需求而不可或缺的國家權能,正因為行政權力的運行是如此之關鍵,行政監督制度由此成為國家中的基礎性制度構成,也就此成為學者研究和討論歷久不衰的話題。然而學者們的關注點主要為行政外部監督體系的構建。這樣的視角雖然無可厚非,然而行政監督是整體聯繫的有機系統,任何一環的缺失都會破壞其結構的完整性與完美性。就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行政權在總體國家權力結構中占強勢地位。依法行政的核心是對行政權的監督,而對行政權的制約一定的時候還是需要由行政權來進行,易言之,目前行政內部監督還是我國對於行政制約與控制較為有效的一種方式。以行政法治的目標定位來看,我國的行政內部監督制度仍存在諸多不足,因此建構科學合理、符合法治化要求的行政內部監督體制和探尋有效的行政內部監督運行機制具有理論與實踐的雙重意義。 行政法是專注於規制行政權的法規範體系,要解決中國行政內部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就應將其納入行政法的視角中,以法治化作為其制度改進的路徑選擇。在學界對行政內部監督缺乏整體性、系統性與專門性研究的情況之下,本文以行政法學的視角,吸收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來對行政內部監督的基本理論進行探究,對域外國家的相關制度進行考察,就我國行政內部監督的成效與存在問題進行分析,並有針對性的提出行政內部監督法治化的思路。 本文結構分為導論與正文,正文部分分為五章。 導論主要介紹論文選題的原由,評析該課題的研究現狀及其不足,介紹論文的框架與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第一章行政內部監督法治化基本理論。行政內部監督是行政法制監督中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在國家行政機關以及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體系內,擁有法定行政監督權的行政機關或機構針對各行政機關、擁有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的行政權力以及涉及行政權力要素的公權行為而採取的預防、督促、糾正、懲戒等法定措施和運用各種法定的檢查、控制、制約制度的總稱。與其他類型的監督比較,行政內部監督具有監督主體的複雜性、監督運行的專業性、監督形式的多樣性、監督效果的多重性以及監督範圍的全面性等五方面特徵。以法治化為目標的行政內部監督應以法治監督、效能監督、監督權獨立、行政責任、權利保障與行政參與為指導原則。行政內部監督是行政體系內的制約,行政內部監督權是對其權力屬性的概括,不同的監督機關的權力結構各異,而內部監督效果的體現有賴於科學合理的權力配置。行政內部監督的法制體系包括了法律體系、制度體系。法律體系是搭建制度體系的前提,制度體系是實現法律體系所設定目標的保障。行政內部監督法治化的價值取向為有效控制行政權力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目標定位為以合法化為基礎,以內部監督為手段,以效能為指針,將行政行為由合法化向行政行為的最最佳化推進;法治化的行政內部監督模式主要立足於以法治權,法依託於行政權之中,圍繞著監督主體設立、監督許可權的設定、監督程式的運作、以及監督責任的設定與追究等環節來確立。 第二章行政內部監督的憲法基礎。影響行政內部監督的最基本因素是國家的整體權力架構,憲法是調整與配置國家機構整體權力結構的根本規範。從我國憲法的規範分析可以看出憲法對於行政監督的關注,因此以我國現行憲法的規範文本來對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係統的行政監督權進行分解,可厘出行政內部監督權的結構體系,以此來探尋行政內部監督的外部法治環境對其效力與效果的影響。強調行政內部監督的法治化,並非忽視行政外部監督的作用,而是要在我國憲法框架之下劃分監督權,搭建好各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法律關係。行政作為一個整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與決定性,應有其自我負責的特定領域,成為行政保留,不受到立法、司法之干涉,但行政保留仍需以法治化途徑進行,也就是必須在行政體系內建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體系來進行規制。除了行政保留領域之外的行政行為的監控,則應實現行政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的銜接與配合,充分發揮行政內部監督的作用,以有效解決權利救濟與控制行政權為本。 第三章國外行政內部監督考察。行政內部監督是整個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構成,是否形成健全而有效的行政內部監督是衡量成熟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尺。制度的完善離不開對域外經驗之借鑑。法國與德國屬於大陸法系,英國與美國屬於英美法系,四國均為法治較為發達的國家。對於上述四國的行政內部監督考察,著重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其一,是國家行政體制。行政權力結構決定了行政權力分配而形成的行政內部監督的整體框架與監督的方式、方法的採用。因此在討論行政內部監督之時有必要對一國的行政權力結構進行考察;其二,是對行政內部監督的主要制度進行梳理。行政內部監督依靠於相應制度有效的運轉,主要是對四國的層級監督,機關內部監督,監察、審計監督,對公務員的懲戒,以及對公共行政的績效監督等制度進行考察。域外考察給我們的啟示有:其一,行政權力結構的法定化是行政內部監督的制度基礎;其二,行政分權化與民主化為行政內部監督塑造外部法治環境;其三,內部監督朝著注重行政質量與績效結合的方向發展;其四,注重於對行政內部監督機構與人員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其五,強調各種監督方式的配合。而我國應對行政組織立法;監督機關設定、人員構成與權力配置;監督體系;監督程式等方面來對域外經驗予以借鑑。 第四章我國行政內部監督的成效與問題。行政內部監督可以說是與國家一樣悠久的制度,我國現行的行政內部監督制度主要是在1982年《憲法》頒布之後逐漸恢復與重建起來的,經過近三十年的法制建設,無論是在立法、監督體系以及監督形式上都有了長足的進步。層級監督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立法上的缺漏,監督體系不完整,政府的自利性以及行政層級過多。監督機關的獨立法律地位被虛化,監督職能重複、監督手段的乏力是專門行政內部監督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五章我國行政內部監督法治化的構想。理念是制度良好運行的主觀條件,是制度的精神指導,精神要依託於形式才能體現出來。在行政內部監督法治化的進程中,首先要注重於轉換傳統觀念,對固有陳腐的觀念進行更新,把握好行政內部監督法治化的核心理念——優質政府理念。行政組織體系的完善為行政內部監督提供良好的整體權力結構環境。健全效能與運行機制,制約與激勵機制、素質保障機制以及財政供給機制是行政內部監督得以正常運轉的有力支撐。制度與機制的發展與創新都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確認,我國的法律制度更接近於大陸法系,在執法與司法中適用成文法,因而立法是法治化的關鍵環節。立法包括了訂立新法,確立如《政府內部監督法》、《行政內部監督程式法》等專門的內部監督法律規範,對舊法以改、廢等方式進行整合,形成一個完整、嚴密的內部監督法規範體系。行政內部監督法治化的制度建構必須從法治化的核心要素來把握,而當下對於行政內部監督而言,急需健全的是行政內部監督的信息收集與行政公開、行政內部監督的公眾參與以及行政內部監督的責任追究這三項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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