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劫搶奪路行婦女案

行劫搶奪路行婦女案,此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三年(公元181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劫搶奪路行婦女案
  • 出處:《刑案匯覽》卷八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安教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安教聽從已正法的薛振倉的主意,參與行劫縱丹銘家衣物,安教在外望風。後來,安教又聽從已死於獄中的張振布的慫恿,在路上搶人。恰好碰見高郝氏逃荒路過,張振布起意搶奪賣錢分用,同邀安教,將高郝氏搶到張振布家藏匿,未及嫁賣,安教就聽說縣衙正差人緝捕案犯,遂告知張振布將高郝氏領出逃走,不久,案犯被緝獲。山東省審理本案認為“安教一犯,除行劫在外把風,罪止擬遣不議外,將該犯依照聽從搶奪婦女,擬以絞候”,並聲明已病故的首犯張振布罪應斬決。刑部山東司覆核了本案認為,山東巡撫的判決與例不符。按例規定:“聚眾伙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妻妾,……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絞監候。並非夥眾但強賣與人為妻妾者絞監候。”即聚眾伙謀搶奪路行婦女者處理從重。非夥眾從輕。

案件分析

本案張振布、安教劫奪路行婦女,僅止二人,非屬夥眾,山東省依照夥眾強奪路行婦女例對案犯進行判決,純屬錯誤,應予以駁正。安教在搶奪路行婦女案中,屬從犯,依例該處以滿流,又因該犯在行劫縱丹銘家衣物案中在外把風,應處以發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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