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同族無服弟妻案

搶奪同族無服弟妻案,此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三年(公元181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搶奪同族無服弟妻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出處:《刑案匯覽》卷八
  • 涉及人物:焦月娃
案件經過
焦三盛保是焦月娃無服族弟,焦月娃聽說焦三盛保亡後其妻張氏不能孀守,想改嫁,就請達七十一去說媒,張氏之祖姑因焦月娃是同宗未應,後將張氏許給魯五二子為妻,並選好迎娶日期。焦月娃起意糾搶張氏,邀達七十一等五人在張氏路過門口時,一同將張氏攔搶至家。強逼張氏與他成婚。不久被抓獲。陝甘總督審理本案認為,焦月娃是張氏故夫的無服族兄,聽說張氏要改嫁,先派人說媒,被拒絕後,才糾搶逼婚。依“強奪良家妻女奸占例”,擬絞監候,達七十一等,為從,擬流。陝西司覆核本案指出,搶奪奸占的案件,區分有無瓜葛,如果素無瓜葛,則不論有無媒說,都要將首犯處以斬決,從犯處以絞候;有瓜葛指案犯和被槍人之間有戚誼關係,本案案犯焦月娃和張氏之夫是同族,不能算有戚誼關係,且照例焦月娃和張氏不能結婚。焦月娃和被搶人屬素無瓜葛,故應將案犯焦月娃依照“聚眾伙謀槍奪路行婦女例”,處以斬決,幫搶的達七十一等從犯,應處以絞監候:陝西司認為,陝甘總督不依照“夥眾搶奪路行婦女例”,處置案犯,而是將焦月娃處絞候,達七十一等擬流,與例不符。另外,從犯達七十一等,所犯情節都各有不同,應審問清楚,陝甘總督在案卷中只談到“達七十一等上前撲喊,一同攔搶”,“殊屬含混,令詳訊確情,按例妥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