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損傷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行人所受的損傷。一般包括兩大類:1.原發性損傷或第一次損傷,是車輛第一次碰撞或碾壓人體造成的損傷,如直撞傷(最常見類型,如保險槓損傷、承重腿損傷、機動車車頭碰撞傷),過度伸展造成的伸展創,碾壓傷(如剎車碾壓和不剎車碾壓傷)。2.繼發性損傷或第二次損傷,是人體被撞擊後身體與地面或其他物體相碰撞、擦劃形成,如摔跌傷、拖擦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人損傷
- 外文名:pedestrian injury
- 類別:原發性損傷、繼發性損傷
- 定義:車禍事故造成的行人損傷
損傷機制,分類,損傷特點,直接撞擊傷,伸展創,摔跌傷,拖擦傷,輾壓傷,輪胎印痕,
損傷機制
汽車撞人最常見的部位是汽車頭部,且左前翼比右前翼多。行人被汽車撞擊後,損傷多較嚴重,大約8名受較重撞傷的行人中就有1名死亡。行人損傷的嚴重程度與汽車行駛速度、車型、撞擊部位及行人被撞部位、身體姿勢、行進方向及衣著厚度有關。行人被汽車撞擊後,身體受力被拋舉、摔落、翻滾而易造成全身多發性損傷。據不完全統計,平均每位受傷行人有2.7處傷,在重傷和致死的行人中平均有3.57處傷。隨著車速的提高,損傷部位也會增多。車速在0~16公里/小時條件下碰撞行人平均可致1.63處傷,在8~96.5 公里/小時條件下碰撞行人平均可致2.43處傷。 肇事的車型不同,給行人造成的損傷不同。小轎車或吉普車等車頭較突的車型撞擊人體時常發生典型的四聯損傷即撞擊傷—拋舉傷—再撞擊傷—再拋舉傷,從而造成人體多發性嚴重性損傷,如心臟破裂和大血管斷離。小汽車和大卡車撞擊行人的部位不同,結果則各異。如果肇事車是旅行車、麵包車、公共汽車、大客車或大卡車,被撞行人可向前方凌空拋出,然後墜地;或被車頭碰撞向前移動一段距離後才倒地;也可被車拖住在地面拖擦。事故發生時,行人的體位對造成的損傷也有影響,如行人被車迎面撞擊,或被後面駛來的車撞擊,而最常見的是行人的側面被撞擊。被撞擊側可見直接撞擊傷,而另一側多有摔跌傷。
分類
第一類稱原發性損傷,是車輛第一次碰撞受害者而造成的損傷,如直接撞擊傷,過度伸展造成的損傷,輾壓傷。第二類稱繼發性損傷,是受害者被撞後身體與地面或其它物體相碰撞、擦劃,如摔跌傷、拖擦傷等。
損傷特點
直接撞擊傷
行人被汽車撞擊時,大多數受到汽車保險槓、散熱器、車頭前緣及角邊等部位的直接碰撞而造成相應部位的損傷。最典型的直接撞擊傷是由汽車前端的保險槓撞擊行人的小腿造成的保險槓損傷(bumper injury)。其嚴重程度取決於車速、保險槓的形狀和高低以及覆蓋小腿的服裝的厚度。表面損傷有時可不明顯。屍體解剖時從小腿後面自上而下切開皮膚及腓腸肌,可發現有挫傷,常見脛骨骨折。據研究,車速在每小時23km時可引起脛骨骨折。車速每小時40km時可造成複雜性嚴重骨折,且多為開放性骨折。保險槓直接撞擊所形成的典型的脛骨骨折呈楔狀,楔的尖端指示著汽車前進的方向。其楔底為撞擊點。損傷部位與事故發生時受損傷小腿的位置、有無急剎車及車的類型有關。小汽車迎面撞擊行人,保險槓撞擊傷發生在小腿的伸側面;自後面撞擊,則發生於小腿屈側面;側面撞擊,撞擊傷位於小腿的外側面,而對側造成摔跌傷;如撞擊時兩足均著地並支持體重,則兩小腿同時發生骨折;如正在行走,則著地側的下肢骨折而舉步側的下肢無骨折或在較低的部位發生骨折或挫傷;大型車輛保險槓頂離地面較高,直接撞擊腿部的位置較高,常在膝部或更高處。直接撞擊造成的下肢骨折有時可以是橫行或斜行的,有時也可發生螺旋形骨折,此時受害者與車頭前角或側面相撞,身體繞垂直軸發生旋轉,故造成螺旋形骨折。?
車頭其它部位撞擊可出現與撞擊部件形狀相應或相似的挫擦傷或皮內、皮下出血,如冷卻器格柵或車頭燈撞擊皮膚的印痕均有明顯的相應形態特徵。有時直接撞擊傷的體表損傷不明顯,但在深部有大面積的皮下組織和肌肉挫傷,手摸之有波動感,切開皮膚可見大量出血及嚴重組織挫碎,有人稱之為袋狀挫傷,是高速行使車輛撞擊的結果。由於表里未必一致,屍體解剖必須切開皮膚檢查深部組織。有時皮膚破損,創內可藏匿有異物(如汽車表面脫落的油漆碎屑或碎玻璃),這些碎屑對尋找肇事車輛有重要的作用。人的頭部撞傷與車速有明顯的相關性,車速愈快,頭部損傷也愈嚴重。頭部的撞擊傷可以是由於車身直接碰撞,但更多的情況是下肢被高速行駛的車輛撞擊,受害人被鏟起,頭部、肩部撞擊車頭罩或擋風玻璃而形成的。股部或骨盆常被汽車前部的車頭罩所撞傷。髖骨骨折可以由直接撞擊造成,也可以由股骨頭下方受撞擊間接造成。由於骨盆呈環狀,骨折不一定發生在直接受撞擊部位,可出現在偏離撞擊點骨盆較脆弱的部位,如恥骨枝。
人體如被夾在前進中的車頭與其它物體之間或倒退中的車尾與其它物體之間,則直接撞擊傷更為嚴重。兒童被汽車撞時,因其身體矮小,無論是站立或行走中被撞,撞擊部位常在胸腹或頭部,並可被車推倒發生跌傷。?
伸展創
如汽車從背後直撞,身軀向後仰,由於過度伸展,下腹部或腹股溝等處可形成多數平行的條紋狀淺表皮膚撕裂,深度局限於表皮,沒有出血,稱之為伸展創(stretch mark-like superficial tear in the skin)。有時這種伸展創也可發生在頸胸及頸肩部。如車速超過72.4公里/小時,則還可形成皮膚全層的裂創。此外,輪胎輾壓人體時,除在輾壓部位周圍形成挫裂傷或挫擦傷外,由於其轉動力的傳導作用,遠離輾壓部位的皮膚受到牽拉而撕裂,也可形成伸展創,輕者可出現多條平行的表皮不全撕裂,重者表皮完全撕裂,露出真皮層,多發生於軀幹部和四肢移行部,如腹股溝部和腋窩部。一般當輾壓過胸肩部時,可在頸部和腋部形成伸展創;當車輪輾壓過腹部、骨盆和下肢時,可在腹股溝處或股內側出現伸展創。
摔跌傷
摔跌傷是人體被車推倒或被拋向空中落在車頭、車頂滑下後由人體與地面或地上的物體相撞而形成的。占公路損傷屍檢人數的37~70%。損傷的表現及程度取決於路面的情況、汽車傳給人體的動能、人體的姿勢及衣著。?
車頭及車尾撞擊人體既可形成直接撞擊傷又可使人體摔跌扑倒,嚴重時引起上肢及下肢的損傷、骨折。車速較高時,還可將人撞出相當距離後才落地。當人體被汽車從背後直撞時,可先造成後背的撞傷,而後向前撲倒在身體前面形成摔跌傷。人體被小汽車車頭鏟起後,可自車頭前緣或側邊滑落,車速較高時則自車頂至車後滑跌落地。如跌落時臀部著地,則可引起骶髂關節骨折或脫位;如系肩部或頭部著地,則可引起肩關節或鎖骨骨折,以及顱骨骨折及顱內損傷。頭顱的側面即耳後及耳上部份最易先發生損傷,引起顳頂骨骨折,常延向顱底,並形成硬膜外血腫及對沖性腦挫傷。有時由於行人從兩輛停著的車之間走向路中,被駛過的車的側面撞倒,可無保險槓撞傷,而僅因向後仰跌而造成頭顱的損傷。上述各種損傷除骨折和跌傷外,由於人體接受了運動車輛的動能,在與地面或其它物體接觸時具有一定的速度,因而其皮膚表面常形成擦痕;此外摔跌傷與直撞傷分布不同,即常在身體裸露部(如手、臉)或衣衫較薄處形成擦傷及挫傷。可藉以與直接撞傷鑑別。?
拖擦傷
當被撞者的衣服被車掛住使身體在地面拖擦時,可在體表形成大面積擦傷。這些擦傷一般較淺表,特別是身體的某些突出部份,如關節面、肋骨表面及臀部等處。可不伴有挫傷,也可伴有深部組織的廣泛挫傷,形成刷狀擦傷,而在體表的凹陷處,則沒有或僅有輕微損傷。這些損傷表面形成的刷狀擦傷(brush abrasion或brush burn)可明確指出力的作用方向及形成機制。擦傷方向常與身體的長軸平行,通常僅位於體表的一側。有時在身體被車拖行的過程中,體表還可因汽車排氣管排出的高溫氣體引起燙傷。拖擦傷與摔跌傷的區別在於後者擦傷範圍較局限,多有較嚴重的損傷,衣著上往往沒有拖擦的痕跡。?
輾壓傷
如行人被撞後摔到或捲入汽車輪胎下而被輾壓,則形成輾壓傷。損傷嚴重程度取決於:①輾過時有無剎車,②被輾壓的部位及車體的重量等。?
車輪輾過人體時所造成的損害,與當時是否剎車有很大的關係。如未剎車,則車輪從人體上滾過去。轉動的車輪產生強大的牽拉力,可使大面積的皮膚與皮下組織及肌肉分離,發生廣泛性皮下出血或血腫,觸之有明顯波動感並呈囊狀,稱為皮下袋狀血腫;嚴重時還可使皮膚發生環狀撕脫,其寬度與輪胎接觸面一致。在四肢,這些撕脫可與肢體的長軸相垂直,例如常見腹股溝的環形撕裂,但也可與長軸相平行,有時形成半環狀或S形撕脫傷。如車輪輾過頭部,則常造成顱骨粉碎性骨折、頭皮撕脫、耳部的撕裂,甚至全顱崩裂、腦組織溢出或濺出。耳廓撕裂的部位與位置和車輛的運行方向有關。當人面部朝地面,車輪自頭顱的枕部向面部轉動,撕裂多在耳殼的後緣;當枕部朝地面,車輪自面部向枕部轉動,撕裂多在耳殼的前緣。四肢可在被輾壓處發生骨折,這種骨折局限於車輪壓迫處,範圍較小,在其下方並無向下行走的螺旋形骨折。車輪如輾壓胸部,可因擠壓造成肋骨多發性骨折,心臟及大血管撕裂和肺破裂,有時可將心臟擠壓出體外;此外,在其相應的背部,特別是肩胛區的突出部位可見片狀皮下出血,即輾壓造成的襯墊傷。輾過腹部,則可造成腹腔破裂,器官外溢,腰椎骨折和脫位,肝、脾、膽囊、胃腸和腎臟的破裂;有時由於腹壓過高,造成膈肌破裂,將胃腸擠壓疝入胸腔。輾過外陰部,可造成會陰或陰囊撕裂,睪丸外突;輾過胸、腹部或大腿,可在肩頸部或腹股溝部形成皮膚多數淺裂傷(同上述伸展創)。
輪胎印痕
行人衣褲表面或皮膚表面出現汽車輪胎凸面上泥土或附著物的印痕,稱為輪胎印痕。其形成機制是人體體表受輪胎花紋的兩個凸紋突然向凹紋內擠壓,引起與凹紋相對處的真皮毛細血管內壓突然升高而致出血,在印痕凸紋部位往往有輕度擦傷,其形狀能反映出輪胎花紋的形狀。輪胎表面凹凸紋不明顯時,印痕也不明顯。因為各個輪胎的花紋和磨耗程度不一,故這種印痕常能指出輪胎的特徵。除照相外,還套用透明紙描繪下來,留作證據。採取這種物證時,還應考慮車的重力壓在身上使身體變扁,以致輪胎印痕有所變形。
若輾壓過程中司機緊急剎車,雖然此時車輪已停止轉動,但由於慣性作用車繼續前行輾過人體。人體遭受的是車輛的重力和其慣性向前的合力。車輪對人體造成輾挫,引起嚴重的撕裂傷。如輾過四肢,則使該肢體截斷;如輾過頸部,則可使頸部截斷;輾過頭部,則可造成嚴重的頭面部挫裂創及顱骨骨折變形。
有時機動車從受害者身上駛過,並沒有發生輾壓。但如車的底盤較低,受害者可能被車底盤帶動而發生翻滾造成損傷。嚴格的說,雖沒有輾壓但又不同於一般的拖擦傷,故有人也把此類損傷放在輾壓傷內,其特點是在身體的前面、後面或兩側形成環繞身體長軸的損傷。損傷的表面形態視路面的特點(瀝青、水泥、礫石、沙土等)而異,可形成帶有路面印痕的損傷;還可因頭顱、肩胛、肋骨、骨盆及胸、腰、骶椎等與地面碰撞而骨折。車底的某些突起結構也可在體表造成特徵性的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