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蛇島、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大連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蛇島、老鐵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為蛇島蝮蛇、候鳥及其生態環境。自然保護區內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三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和各功能區的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範圍確定。
第三條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大連市環境保護部門是自然保護區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區內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旅順口區人民政府,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做好與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管理實行科學規劃、分區控制、動態保護的原則,並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和旅順口區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涉及自然保護區的,應當徵求市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並符合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
第八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九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
(二)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管理和科研設施;
(三)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
(四)擅自燒窯、冶煉、修建構築物、建築物,以及進行規模化的畜禽養殖;
(五)捕鳥、毀鳥巢、捕蛇、取蛇毒及擅自採集動植物標本;
(六)收購、倒賣蛇、鳥類及其他受保護的資源;
(七)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禁止向自然保護區內排放各種污染物和廢棄物。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的管理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需要遷出的,有關單位應當通過資金、物質補償、提供就業機會和優惠政策等形式,吸引和幫助自然保護區內的居民開展生態移民。
第十三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自然保護區內及周邊居民開展生態保護知識與技能培訓,優先聘用保護區內及周邊居民參加保護區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進行生態補償。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八條和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由其委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屬於非經營性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第(四)項、第(七)項和第十條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由其委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83年9月22日大政發 [1983] 286號檔案發布的《關於加強旅順蛇島、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通告》即行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簡化證明事項,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等16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五、《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號公布;市政府令第104號修正)
(一)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環境保護部門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二)第十條修改為:“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生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