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商品

虧損商品是商業企業所經營的商品售價低於進價,或售價雖高於進價,但不足以抵補經營該種商品應負擔的商品流通費和銷售稅金的,稱為虧損商品。該種商品銷售後所形成的虧損,視其形成的原因不同,給予不同的處理:如屬於政策性虧損,即為發展生產、保障人民生活、加強民族團結而經營的糧食、豬肉、蔬菜等支農產品,以及對邊遠地區、牧區、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保護價格的某些商品所發生的計畫內的虧損,則由財政上給予彌補;如屬於經營性虧損,則應由商業企業自補或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

商品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恩格斯對此進行了科學的總結:商品“首先是私人產品。但是,只有這些私人產品不是為自己消費,而是為他人的消費,即為社會的消費而生產時,它們才成為商品;它們通過交換進入社會的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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