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副產品收購補貼資金

農副產品收購補貼資金亦稱“政策性虧損商品補貼”。國家對執行國家價格政策經營食品、蔬菜、水產品、糧食等農副產品而虧損的企業,按虧損商品給予的補貼款。

農副產品收購補貼資金,一般按以下方式計算和撥補: (1) 單位定額補貼。對實行定額包乾商品的補貼,由省、市、自治區專業公司提出,報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商業廳審核批准。按各月月末虧損商品的實際銷售數量乘規定的單位虧損定額補貼標準,計算出應由財政補貼款並由財政撥補。(2) 推銷商品降價補貼。對降價商品的補貼。在生產旺季購大於銷的矛盾突出時,經國家批准,採取臨時降價推銷,由財政彌補降價損失。降價補貼額按降價推銷期間實際降價銷售數量乘單價降價補貼額計算確定。(3) 收購商品價外補貼。國家收購牌價以外的補貼。為支持地方農業生產的發展,經省、市、自治區政府批准,對集體生產單位交售的商品可給予價格補貼。此種超過國家收購牌價以上的價格虧損,按實際收購數量乘規定的單位價外補貼額計算確定並由省、市、自治區財政進行補貼。(4) 非定額補貼。按企業實際虧損額給予的補貼。凡食品企業經營其他商品的虧損或營業外支出大於營業外收入的差額,由地方財政給予非定額補貼。非定額補貼按食品企業經營其他商品的實際虧損額和營業外支出大於營業外收入的淨額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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