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犯少年

虞犯少年是日本少年法中對現在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但從其性格與環境及行為發展趨勢來看,將來可能違法犯罪的少年的稱謂。日本少年法中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虞犯少年:(1)有不服從監護人正當監督的習性;(2)無正當理由脫離家庭的;(3)同有犯罪傾向的或不道德的人交往或者出入不良場所的;(4)有損害自己或他人德性行為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虞犯少年
  • 地區:台灣
  • 隸屬:少年事件處理法
  • 來源:法律檔案
成年人必須具有犯罪行為,法院始能對之追訴處罰。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精神,在於「預防重於懲罰」,是以對有犯罪之虞之少年,即行開始處理,加以輔導,以防止其進入更嚴重的犯罪之途。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少年虞犯行為包括: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經常逃學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五、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者,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虞犯行為之處理,系以管訓事件程式,得宣告管訓處分。它有:一、訓誡,二、交付保護管束,三、令人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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