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偽表示,又稱通謀虛偽表示,是指表意人對於非真意有認識,而且與相對人通謀所為之意思表示。其要件為:(1) 須有意思表示之存在;(2) 須表示與意思不一致;(3) 須表意人自己對於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有認識;(4) 須其非真意表示,與相對人通謀為之。例如,債務人為避免扣押財產,與友人商議假裝將其財產分賣給他。虛偽表示的效力通常是相對無效,即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大陸法系的虛偽表示與我國民法上的惡意串通相近,但兩者依然有較大不同。我國民法上的惡意串通除包括虛偽表示外,還包括雙方通謀而為與效果意思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還要求具備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限定條件,才發生無效的法律後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虛偽表示
- 第一種意見:表意人故意隱瞞其真意
- 第二種意見:真意保留,而不是虛偽表示
- 民事立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