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登記註冊。開展全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
(三)負責市場監管相關行政許可工作。開展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工作。
(四)負責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監管,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五)依照職責開展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市場主體在準入、生產、經營中的經濟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六)依法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工作。依法監管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依法查處傳銷、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七)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無照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八)負責廣告、契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依法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整合投訴舉報機制,完善投訴舉報網路,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區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十)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制定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推進質量基礎建設,貫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協助開展質量事故調查,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承擔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成員單位做好質量興區工作。
(十一)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開展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開展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依法對特種設備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執行;協助調查處理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生產事故,落實相關應急救援措施。
(十三)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貫徹食品藥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組織指導查處其他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七)負責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開展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
(十八)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推進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貫徹執行,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組織各行業部門參加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的標準化工作,指導企業開展標準信息公示工作。
(十九)負責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完善檢驗檢測體系,開展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檢驗檢測市場。
(二十)負責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負責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工作。制定全區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
(二十二)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查處、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等執法工作,監督管理商標印製企業。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和管理,開展產權確權、侵權判定、申請相關工作,規範、指導智慧財產權類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專利信息利用和服務工作。
(二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四)職能轉變。區市場監管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全區市場監管方面的能力建設。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區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提高全區地方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區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縮短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市場監管局與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區市場監管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鹽業行業管理,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食鹽供應應急預案、落實食鹽儲備制度。區市場監管局承擔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負責全區食鹽市場監督執法。
3.與區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區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4.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會同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區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並及時向區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區市場監管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區衛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5.與區民族宗教事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專用標誌牌使用的審查、審批和管理。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以及清真食品許可手續,對清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6.與區城市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對流動食品攤販、城區固定夜市食品攤點等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監管和執法工作;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流動食品攤販、城區固定夜市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人員編制
區市場監管局機關行政編制13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區市場監管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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