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專業規劃、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
(二)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監管全區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
公共租賃住房及棚戶區改造。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全區公共租賃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監管各類資金。
(三)負責監管全區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監管城市規劃道路代征代拆。負責編制上報全區城市維護建設計畫和年度城建計畫。
(四)負責全區村鎮及小城鎮的建設管理。指導編制全區小城鎮建設規劃和投資計畫,並負責技術審查及監督實施。指導全區村鎮和小城鎮基礎設施、綜合開發及試點建設。指導全區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工作。
(五)負責全區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前期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批、勘察設計、預算投資、組織實施及工程驗收工作。監管全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配合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的實施及監管。
(六)負責監管全區建築市場,指導各類建設活動。負責監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全區工程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指導建築企業做好文明工地創建工作。監管進駐轄區的施工和監理企業,管理各類從事建築活動企業的資質資格。負責管轄範圍內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核發工作,並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七)負責主城區內主次幹道、橋涵、背街小巷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日常運維和管理。監督指導主城區內供熱、供氣設施的日常運維和管理。
(八)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執行省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認定城鎮危房和報廢房屋。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監管房產開發和交易市場。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資格。負責全區物業服務企業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負責監管轄區內
房地產經紀機構。
(十)負責推進全區
住房制度改革。組織實施中央和省市在區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負責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監督全區
保障性住房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項目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工作。負責全區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擬定全區公共租賃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一)負責管理國有直管公房。組織評審房屋徵收預評估結果。執行房屋徵收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參與徵收補償方案的制定;負責發布全區房屋徵收信息。組織實施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工作。負責轄區內房屋徵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十二)負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管理。
(十三)研究制定本地區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度、措施。研究制定並執行城中村改造方案。負責城中村改造宣傳教育、調查研究。督促協調區級相關職能部門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編制全區園林綠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建設維修計畫。制定全區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線”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古樹名木的登記、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綠地比例審核。指導城市民眾性綠化活動,組織實施園林綠化創建活動。負責公園內遊樂設施的管理。負責城市公園、遊園、廣場、主次幹道、濱河綠帶、風景區等重點公共綠地的規劃、設計、勘查、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因建設需要或特殊原因移植砍伐西固區城市園林樹木、改變規劃綠地、占用現有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審批的工作。
(十五)參與城鄉總體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評審。參與審核城市分區規劃、
控制性詳規、修建性詳規和重要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組織編制城建專業規劃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村鎮、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參與擬定全區村鎮、小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和投資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鄉鎮、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技術審查和實施。參與全區歷史文化名鎮(村)、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的申報。監督指導全區村鎮建設年報數據統計分析上報。
(十七)指導和監督全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和既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
(十八)負責推動全區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全區建設領域重大技術的引進和創新。負責實施重大工程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對綠色建築推廣、評價標示申報。
(十九)負責編制全區人防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工作。擬定城市防空襲方案及各種保障計畫,組織防空襲演練。負責全區人防通信、警報網建設與管理。
(二十)負責全區人防工程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工作。負責全區人防經費、物資管理和分配。負責掌握空中敵情,發放空襲警報,實施燈火管制,組織指揮民眾進行疏散和隱蔽,配合要地防恐和城市防衛作戰。
(二十一)負責擬定全區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農村貨運和客運站點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全區鄉鎮公路、通村道路工程建設及日常運行、養護管理。組織實施鄉鎮公路、通村道路應急管理和處置,擬定應急預案。負責對公路建設及公路路政執法的監督檢查。
(二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區住建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