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是政協蘭州市委員會的組成單位之一。1949年10月15日,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中共中央作出《關於組織工商業聯合會的指示》,在改組改造舊商會、舊工業會的基礎上,成立了蘭州市臨時商會籌備委員會。1950年6月26日,正式成立蘭州市工商聯籌備委員會。1951年4月1日,蘭州市工商聯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宣告蘭州市工商聯正式成立。1966年9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後,蘭州市工商聯被迫停止活動。1968年10月撤銷。1978年10月27日,成立蘭州市工商聯臨時領導小組。1979年4月21日,中共蘭州市委決定:民建蘭州市委員會、蘭州市工商聯合會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機構。1986年12月24日,中共蘭州市委批覆:中國民主建國會蘭州市委員會、蘭州市工商業聯合會機構分設,編制單列。
截至目前,全市工商聯基層組織數量累計達到115個(其中市直商會23個),會員總數為8890名;會員企業黨組織15個(總支4個,支部11個),中共黨員229名,預備黨員15名。會領導現有18名,其中駐會領導5名(會長1名,副會長3名,秘書長1名);兼職副會長13名(12名為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黨組書記由市委統戰部副部長兼任。會機關現有幹部職工20名,設三處二室,即:辦公室、組織(會員)處、宣教調研處、經濟聯絡處及光彩事業促進會辦公室。
商會章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總則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會員,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本會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相統一的特徵。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過程中的協調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本會按照充分尊重、廣泛聯繫、加強團結、熱情幫助、積極引導的工作方針,教育會員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組織會員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為促進祖國統一,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一章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第二條密切與會員的聯繫,暢通反映意見建議的渠道,表彰宣傳他們中的先進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第三條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引導會員共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持企業黨建工作和工會建設。
第四條引導會員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能源資源節約,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和諧勞動關係。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範經營、照章納稅,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五條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六條為會員提供培訓、融資、科技、法律、信息諮詢等服務,提供對內、對外經貿交流服務,提供公共關係溝通協調服務,幫助會員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七條增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人士的聯繫,開展促進經貿合作和促進祖國統一的工作;增進與國外工商社團的交往,為國家擴大對外開放、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服務。
第八條加強自身建設,體現特色,提高履行職責和發揮作用的能力,增強凝聚力。
第九條依法加強會產管理。
第十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二章會員
第十一條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選派代表作為個人會員參加本會;
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三條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接受本會監督;
(六)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組織
第十七條本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定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業聯合會,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為地方組織;在街道、社區、鄉鎮等設定的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為基層組織。
第十八條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九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對下級工商業聯合會具有指導關係。
第二十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還負有修改章程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二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其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四)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各級執行委員會的委員要承擔委員的責任,履行委員的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三)熱愛工商業聯合會的工作,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參加組織的重要活動;
(四)執行工商業聯合會的各項決議;
(五)廣泛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一)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本會方針任務;
(三)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
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及工商業聯合會的基層組織,視情況決定是否設定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第一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常務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主持會務。
每屆執行委員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下屆執行委員會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秘書長由本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是本級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組成人員。
第二十八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常務委員會通過,提交執行委員會確認。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條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批准,並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業聯合會也是當地民間商會組織。
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主席兼任,副會長原則上由工商業聯合會專職副主席、上一屆工商業聯合會部分兼職副主席和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兼(擔)任,會長、副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民間商會組織的副會長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四章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
第三十三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業務水平;
(二)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工商業聯合會事業,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增強工作能力;
(三)堅持求真務實,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繫會員,善於團結共事;
(四)嚴於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五章會徽
第三十四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為橋樑紐帶造型組成的圖案。
第三十五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誌;未經授權,不得作商業用途。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為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民間商會)的統一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