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南充商會

蘭州南充商會位於甘肅省蘭州市,該協會成立於2011年11月27日,其前身為蘭州市四川省泛南部同鄉聯誼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南充商會
  • 成立時間:2011年11月27日
  • 所屬地區:甘肅蘭州
  • 前身:蘭州市四川省泛南部同鄉聯誼會
基本介紹,商會章程,

基本介紹

2011年11月27日上午,蘭州南充商會成立。建設銀行蘭州城關支行和浦發銀行蘭州分行為商會授信5億元。 川北重鎮南充是一座歷史文化名城,歷來以“水果之鄉”和“絲綢之都”聞名。改革開放以後,南充人開始走出去闖世界,目前僅在甘肅就有7萬多人,從事商貿、房地產開發、能源、建材、裝璜、服務等行業,年投資超過50億元。該商會成立後,將成為加強蘭州和南充兩市交流與合作的紐帶和橋樑,進一步促進在蘭南充企業與地方經濟發展。
蘭州市南充商會成立於2011年11月26日,前身為蘭州市四川省泛南部同鄉聯誼會,是蘭州市民政局審核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在第一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上,蘭州盛能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姚新志當選為商會首屆會長。
商會共有理事以上會員45人,個人會員66人。會員企業經營範圍覆蓋餐飲、家俱產銷、服飾經銷、生產製造、建築裝飾、房地產開發、電力建設等多行業領域。 經蘭州工商聯黨組批准,商會建立了黨支部,並選舉馬東同志為首任黨支部書記。蘭州市南充商會黨支部現隸屬於蘭州市總商會黨委,現有黨員13人,預備黨員2人。 蘭州市南充商會堅持“幫助、扶持、帶動、發展”的辦會宗旨,以服務會員為根本目的,以維護會員利益、解決實際問題為工作出發點,幫助會員企業拓展發展空間,促進更加有序、健康、規範、優質的發展。 蘭州市南充商會的主要任務是:傳承南充商人的優良傳統,弘揚川南文化,凝聚在蘭南充商界的力量,促進學習、交流,提升企業競爭力;整合資源,共享商機,提升形象,謀求發展,為促進南、蘭兩地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商會章程

(2011年11月26日,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本會名稱:蘭州市南充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系非營業性社會組織。以在甘肅省境內常駐、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川籍企業和企業家為主體,團結川籍在甘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幫助、扶持、帶動、發展”的辦會宗旨,密切企業、企業與政府的關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川、甘企業間的信息交流、商貿合作,擴大行銷市場,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川企形象,為進一步促進和發展川、甘兩省的經濟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蘭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蘭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蘭州市城關區欣月湖小區1號樓北單元1103室。
第二章 業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並調查研究在貫徹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會員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交流,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加強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會員企業參加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發有益於提高川籍企業整體地位,樹立良好社會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五)吸引和引導更多川籍企業來甘投資和發展,充分發揮川、甘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六)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系川籍駐甘的工商企業及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對於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工商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開1-2次。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開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蘭州市工商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蘭州市工商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須報蘭州市工商聯審查並經蘭州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負責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監事長任期和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的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高,市工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是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工商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2011年11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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