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繼德(甘肅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

吳繼德(甘肅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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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繼德,男,漢族,1955年9月出生,甘肅通渭人,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9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甘肅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原書記、副主席。

2017年1月7日,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原書記吳繼德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5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繼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甘肅通渭
  • 出生日期:1955年9月
  • 職業:公務員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 信仰:共產主義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免去職務,雙開處分,提起公訴,判處徒刑,

人物履歷

1976.09——1978.09,定西農學院林果專業學習。
1978.09——1984.01,甘肅省通渭縣隴山造林站、縣林業局、縣委、定西地委幹部。
1984.01——1985.12,共青團定西地委宣傳部副部長、部長。
1985.12——1987.11,共青團定西地委副書記。
1987.11——1989.08,中共定西地委政研室副主任。
1989.08——1991.06,中共漳縣縣委副書記。
1991.06——1992.02,中共蘭州市紀委黨風檢查教育室副縣級幹部。
1992.02——1994.12,中共蘭州市紀委黨紀政紀教育室主任。
1994.12——1997.09,中共蘭州市西固區委副書記。
1997.09——1997.12,中共榆中縣委副書記、榆中縣人民政府代縣長。
1997.12——1999.07,中共榆中縣委副書記、榆中縣人民政府縣長(期間:1997.09—1999.12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9.07——2002.03,中共榆中縣委書記。
2002.03——2002.05,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中共榆中縣委書記。
2002.05——2005.11,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5.11——2010.09,中共蘭州市委常委,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2010.09——2014.10,中共甘肅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甘肅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副會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11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甘肅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甘肅省工商聯原黨組書記吳繼德(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月25日,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中共甘肅省委建議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有關規定,吳繼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決定:免去吳繼德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委、委員職務。免去常務委員職務報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報備案。

雙開處分

2015年4月,經甘肅省委同意,甘肅省紀委對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原書記、副主席吳繼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繼德在任榆中縣縣長、縣委書記、蘭州市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和副主席期間,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以家人及他人名義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要、收受他人巨額賄賂;挪用公款進行非法營利活動;濫用職權,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巨額損失。其中受賄、挪用公款、瀆職問題已涉嫌犯罪。
吳繼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視黨的規矩和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在組織調查期間,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轉移違紀違法所得,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繼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10月1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甘肅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甘肅省工商業聯合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吳繼德(正廳級)涉嫌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檢察院向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張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繼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並獲取利益,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在擔任蘭州市副市長分管城建、國土、規劃等工作期間,為使親友控制的企業獲得巨額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巨大的損失,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判處徒刑

2017年1月7日,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原書記吳繼德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吳繼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5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吳繼德利用擔任榆中縣委書記、蘭州市常務副市長、甘肅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工商業聯合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開發、規劃審批、職務晉升等事宜上提供幫助,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現金、房產、購物卡等總計折合人民幣1192萬餘元、美元3.06萬元;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696萬餘元;挪用公款815萬餘元;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為其親友輸送巨額利益,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的財產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
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繼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鑒於吳繼德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追回大部分贓款及非法所得,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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