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法

蘇聯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法,1990年4月3日,前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了《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法》,並立即頒布實施。該法共17章。主要規定了緊急狀態的條件,宣布緊急狀態的目的,有權宣布的國家機關和個人,有權批准實行的國家機關,可採取的緊急對抗措施,國家正常權力運作機制的變更,軍事權運作程式及功能以及緊急救濟部門及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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