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國家保險代理人是代表國家保險機構直接辦理居民的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業務的工作人員。保險代理人被授權以國家保險機構的名義同公民簽訂自願保險契約,按照契約收取保險費,發給親自簽名並蓋有國家保險營業印章的保險單和規定式樣的收據。保險代理人只在他或他所在組織的規定地段進行上述工作。
在居民、企業和各組織全體職工中間進行關於人身保險和各種財產自願保險的民眾性宣傳工作,給投保人講解各種保險的現行條款。保險代理人在工作中須遵守財產自願保險的規章、有關國家保險的細則和指示,正確辦理保險契約的簽訂工作,並遵守自願原則及時續訂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