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波條約

《蘇波條約》全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波蘭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1965年4月8日訂於華沙,同年4月21日生效,有效期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波條約
  • 簽訂時間:1965年4月8日
  • 簽訂地點:華沙
條約包括序言和9條正文。主要內容有:遵守《華沙條約》規定的各項義務;雙方對有關兩國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應進行協商並謀求一致;確認波蘭沿奧得河-尼斯河-盧日茨卡河的國界不可侵犯是歐洲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雙方將共同採取一切力所能及的措施,以消除來自聯邦德國軍國主義復仇主義勢力或與之結盟的任何國家的侵略威脅;締約任何一方如遭到上述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的武裝進攻,另一方應立即給予一切可能的援助,包括軍事援助;雙方發展和加強兩國間及在經互會範圍內的經濟與科技等方面的合作。
該條約是在1945年4月21日簽訂的《蘇波友好互助和戰後合作條約》基礎上重新簽訂的。根據條約精神,兩國締結了一系列促進雙方關係全面發展的協定。(許為善《中國軍事百科全書 軍事歷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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