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公約
  • 所屬類別:公約
  • 發布單位:蘇州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
  • 發布時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
蘇州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公約
蘇州市家庭服務行業公約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家庭服務經營行為,滿足家務勞動社會化的需求,維護家庭服務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家庭服務員和家庭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家庭服務行業的自律,促進家庭服務業的產業化、規模化、規範化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家庭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為滿足家庭服務消費者需求而提供的家庭保姆、家庭護理、家居保潔、家庭護老、家庭烹飪、家庭園藝、家庭接送、家庭維修、家庭搬家、嬰幼兒看護等為主要內容的有償服務。
第三條 蘇州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是本市家庭服務業的聯合自律組織,依法行使行業代表、自律、指導、監督、協調、服務職能,承擔統計、標準擬訂、培訓、糾紛處理等有關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依靠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家庭服務業的支持,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家庭服務業,共同促進我市家庭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家庭服務經營者
第五條 家庭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家庭服務有償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工商或事業、民政部門登記證照和稅務登記證等,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公開相關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在核准經營範圍內經營。
第六條 家庭服務經營者以“為民、便民、利民、安民、惠民”為服務宗旨,以提高家庭生活質量的家務勞動社會化需求為目標,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遵循守法、自願、平等、誠信和安全、方便原則。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遵守本協會章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各項工作制度;接受政府部門和本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經營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九條 家庭服務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營者、家庭服務員和消費者的姓名(或者消費單位名稱)、聯繫地址及方式;
(二)家庭服務的內容;
(三)服務的地點、方式和期限;
(四)服務費及其支付形式;
(五)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與處理辦法及其他約定內容。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
(三)患有不宜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的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第十一條 經營者招收的家庭服務員已參加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的,在考核晉升級別時,經營者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儘可能對未經培訓的家庭服務員輸送到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能培訓機構進行服務技能、職業道德、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知識等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健全工作質量評價制度和監督激勵制度,並嚴格防範個人隱私信息泄露,形成良性的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經營者了解家庭服務員工作情況時,不得對消費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擾,不得侵犯消費者隱私權。
第十五條 經營者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明顯壓底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不按服務契約的約定提供服務;
(三)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
(四)發布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五)利用家庭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
(六)長期扣押、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禁止或違反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家庭服務經營者加入行業協會。
第十七條 參加行業協會的經營者,應按協會章程規定行使會員權利,及時繳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家庭服務人員
第十八條 本公約所稱家庭服務人員,是指具有法定勞動資格,以從事家庭服務為內容而取得有償報酬的人員。家庭服務人員應當如實向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學歷、健康等證明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從事家庭服務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16周歲,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服務技能;
(二)一般受過義務制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證件;
(四)身體健康,持有縣級(含)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
第二十條 家庭服務人員要逐步做到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按照家庭服務人員的技能水平,應劃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級,取得差別的勞動服務報酬。
第二十一條 家庭服務人員有權要求經營者與其簽訂書面契約、了解服務契約內容,享有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經營者和消費者變更家庭服務內容或消費者要求提供約定之外家庭服務的,應徵得家庭服務人員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 家庭服務人員應當履行契約規定的內容,遵守職業守則和經營者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執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
第二十三條 家庭服務人員提供服務應當做到:
(一)履行契約各項約定;
(二)按照契約約定內容提供服務;
(三)尊重消費者的生活習俗,不泄露其隱私;
(四)不得發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家庭服務人員未經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不得私自離崗。
第四章家庭服務消費者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所稱家庭服務消費者,是指聘用家庭服務人員從事以家庭服務為內容的自然人。消費者到經營單位聘請家庭服務人員時,應持有家庭戶口簿或身份證及相關證件,並如實填寫登記表,簽訂《服務契約》。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服務,有權了解家庭服務人員的教育狀況、職業技能、相關工作經歷和健康等個人情況。消費者要如實向經營者提供被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和服務內容。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中止家庭服務契約:
(一)採取欺詐手段訂立契約,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未按契約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
(三)違背當事人約定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家庭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更換家庭服務人員:
(一)不符合從業條件的;
(二)不符合本公約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三)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營者拒不更換家庭服務人員或更換後家庭服務人員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對家庭服務人員在家庭服務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責,不能讓家庭服務人員違規作業。家庭服務人員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救治並迅速通知經營者和有關部門,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三十條消費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向經營者支付相關費用,不得有損害經營者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消費者應尊重家庭服務人員的人格和勞動,保障家庭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消費者要正確指導和明確交代家庭服務人員工作任務,不得扣押家庭服務人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原件。
第三十二條 消費者不能無故違約。契約期內要求解除契約的應帶家庭服務人員到相關家庭服務法人單位辦理解除契約手續。契約期滿,若消費者還需續聘家庭服務人員,應提前通知經營者,並辦理續簽契約手續。契約終止,應辦理終止契約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經營者、家庭服務人員之間發生爭議時,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先行協商解決。
第三十四條 因經營者、家庭服務人員、消費者的欺詐、惡意等損害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受害方可依國家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經濟、精神等損失。
第三十五條蘇州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行使行業管理職能,協調各種關係,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家庭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本公約經蘇州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