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畢業生經升學考試合格,憑錄取通知書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凡符合招生規定錄取的高一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學校為其建立統一學籍號。
基本介紹
- 書名:蘇州市吳中區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規程
- 原版名稱:《江蘇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 類別:工作規程
- 範圍:普通高中學生適用本規程。
基本信息,建立學籍,學籍註銷,
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
學生因病休學的原因必須記入檔案,並附上醫院診斷證明。
休學時間為一年,中間不得提前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和規定級別醫院復學診斷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休學期未滿的學生如提前復學,即取消其學籍。
學生中途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讀,如需學業成績和就學年級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學生在一年內回國者可到原校繼續就讀,超過一年不歸者註銷其學籍。
4.退學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連續休學期滿兩年而不能復學者;在一學期中無故曠課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學校處理學生退學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並及時註銷退學學生的學籍。
5.成績考核
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成績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學科成績均採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會考考試成績採取等級制形式,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考查成績記合格和不合格兩等。
對普通高中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價時,應力求內容全面、客觀,程式科學、規範,關注學生全面協調發展,關注學生的特長和潛能。評價要遵循導向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發展性原則。
具體參照《江蘇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
學校應為每個學生建立成長記錄袋。
學校應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6.獎勵和處分
學生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其獎勵情況應歸入學生成長記錄袋。
學生嚴重違規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嚴肅、慎重。對犯錯誤的學生,要立足於做好教育轉化工作。經反覆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可根據錯誤性質給予適當的處分。
高中學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學校經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批准後可開除學籍。
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應歸入學生成長記錄袋,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處分記錄上註明。
學生處分的有關書面材料應妥善保存,以備檢查。
7.畢業考試和證書發放
學生修業期滿,會考成績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綜合素質評價符合要求,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
學生畢業會考成績有不及格者,學校應提供補考機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①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②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③綜合素質評價中道德品德和公民素養不“合格”者;④體育與健康不合格者;⑤省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考查科目不及格者。
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8。其它
學生如有違法犯罪受到司法機關處理的,學校必須向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提交書面情況報告。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必須即時向區教育局報告,並寫出書面報告報教育局。
學籍註銷
1.畢業、肄業終止學籍。學生畢業肄業後,所建學籍自然終止,繼續升學的學生學籍檔案按規定轉入高一級錄取學校。
2.退學註銷學籍。學生自動退學,學校報區教育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3.開除學籍。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其學籍開除註銷,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學校報區教育局批准後開除註銷其學籍。
4.其他註銷學籍。學生死亡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憑有關證明材料向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提出報告,經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核准後註銷其學籍。
附屬檔案:普通高中學生申請辦理轉學、借讀、休學與復學流程圖
蘇州市吳中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