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一詞通常與我們所說的“造型的”或“視覺的”藝術有著密切的關聯。按理說,藝術亦應包括文學與音樂。所有藝術皆具有一定的共性。儘管本書僅限於對造型藝術的探討,但給各類藝術下一個普遍適用的定義將十分有益於本論題的順利展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藝術的定義
- 類型:藝術
- 提出人:叔本華
- 定義:藝術亦應包括文學與音樂
叔本華【A.schopenhauer(1 788一l 860),德國美學家。——譯者注]最先主張一切藝術在於追求音樂效果。此說一直被人反覆引用,雖曾導致了許多誤解,但它終究道出了一條重要的真理。基於音樂的抽象性,叔本華認為在音樂里,藝術家無須通過一般用來達到其他目的的傳達媒介,就可直接愉悅聽眾。眾所周知,建築師只能以具有某種實利目的的建築物來表現自我,詩人只能藉助日常用語來表現自我,畫家也往往只能通過再現可見世界來表現自我。而惟獨音樂作曲家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約束便能創作出表現自我意識、用來實現愉悅目的的藝術品。藝術家皆具有相同的意向,即愉悅他人的欲望。故此,藝術往往被界定為一種意在創造出具有愉悅性形式的東西。這些形式可以滿足我們的美感。而美感是否能夠得到滿足,則要求我們具備相應的鑑賞力,即一種對存在於諸形式關係中的整一性或和諧的感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