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罪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罪是行為人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或者使之隱避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藏匿人孢乃湮滅證據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以外的任何人,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自行藏匿或隱避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即使教唆他人藏匿自己而使自己得以隱避的,也不構成本罪。(2)本罪的行為客體是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所謂犯人,是指違反刑法的人。所謂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是指遭受合法之逮捕或拘禁的人而在事實上脫逃的人。(3)本罪的行為是藏匿與畫使之隱避兩種。行為人只要有二種行為中之任何一種,即足以構成本罪。藏匿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作為將行為客體收容於隱密處所,而使他人難以發現行為客體。使之隱避,是指以藏匿以外的方法,使行為客體得以隱匿或逃避而不為人所發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為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而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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