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人犯罪,是指行為人意圖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或者使之隱避而頂替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以外的任何人,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唆使他人頂替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本罪。(2)本罪的行為客體是犯人或者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所謂犯人,是指違犯刑法的人。所謂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是指遭受合法之逮捕或拘禁的人而事實上脫逃的。
本罪的行為是頂替行為。所謂頂替,是指冒充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代其接受刑事追究或刑罰的執行,或者接受公力的拘束等,而使事實上的真正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得以逍遙法外。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而故意實施頂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