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薛允升
- 別名:薛克猷,雲階
- 國籍:中國-清
- 民族:漢
- 出生地:陝西長安
- 出生日期:1820
- 逝世日期:1901
- 職業:刑部尚書
- 主要成就:刑部右侍郎
- 代表作品:《薛大司寇遺集》
簡介,主要著作,《清史稿》記載,
簡介
薛允升出生於平民家庭,父親薛豐泰是個循規守正的讀書人(癢生)。允升自幼受父親教誨,20歲鄉試中舉,清鹹豐六年(1856年)及進士第。居官41年中,除出任過江西饒如州知府、四川龍茂道、山西按察使、山東布政使和任京官禮、兵、工部侍郎等,總共不到十年外,其餘三十多年都在刑部任職,官至刑部尚書。他初在刑部任主事,不久調秋審處坐辦(專營審核各省所報死刑犯人案件的官員),又調律例館(刑部里專門研究和解釋正法和補充條例的部門)。他深知刑律之事關係民命,責任重大,要做到不放縱罪犯,不冤枉無辜,不僅要精通法律,還要善於剖析案情。因此他一到刑部,就悉心研究囚牢、刑律問題,上自《春秋》,下至歷代法典乃至前人辦案的各種專著,他無不披閱,成為法律知識豐富,精明強幹的法律專家。他任刑部中、下級官員時,同僚中每有疑難問題,都願向他詢問,他都能完滿地給以解答。他所擬的文稿,別人很難改動一字,連刑部長官也多是畫諾而已。
薛允升其所以步步升遷,主要憑辦事幹練,善斷疑難案件。他在秋審處和任侍郎時平反昭雪了大量冤案,拯救了很多被地方官論死的無辜良民。薛允升身為掌刑之官,不只熟悉法律,善剖疑案,還有一個特點,就是他生性和善,不會擺官架子,審囚時也不靠法官的威儀,不用刑訊逼供。當時人們議論說:薛允升提審囚犯時,好像老太婆與夥伴們敘家常一樣,法官不象法官,囚犯也不象囚犯,以至於犯人敢於大膽地向他吐露真情。這也是他辦案不冤好人的一個原因。他平反的冤案不計其數,其中比較突出的,如同治八年的"呂二落水案",有個名叫王宏罄的人,蒙冤擬斬,經他發現,排除重重阻力,調查複審,得到了昭雪;"江寧周五殺朱彪"一案,有僧紹棕、曲學如二人被地方官冤屈論死。他審批時發現疑點,親自前往江寧複查,弄清了真相,開釋了無辜,並將製造假案的地方官依法處治;奉天府官吏虐害百姓一事,他奉命查清實情,奏請朝廷對府尹以下官吏給以應得的處分。因此,他的聲望日益提高。
薛允升執法如山,最突出的一事,就是處理"太監拒捕殺人案"。
薛允升一貫執法如山,他為了嚴懲凶頑,申張正義,平息民忿,不顧個人安危,嚴詞拒絕了說情的要員,並親筆給皇帝寫奏章說:"太監殺人一案,臣部巳按皇上‘從嚴議處’的旨意,擬定了判決書呈奏待批。現在卻又降旨,要按‘傷人致死’條款從輕議處。臣部是問刑衙門,只知道查清案情,依法判刑,維護大清法律的尊嚴。太監殺練勇局趙雲起,分明是拒捕殺人,根本不是一般的打架鬥毆傷人致死,怎么能按‘傷人致死’定罪呢?更何況太監與平民不同,百姓們都知道我朝宮中家法甚嚴,太監犯法,從來都是加倍治罪。若違背法律,從輕懲處,百姓們不知道這是皇上的意思,還以為是刑部有意放縱惡徒。假如皇上認為宮廷里的不法分子應該肅清,太監犯法不宜寬容的話,就請按照刑部原擬的判決書批准執行。如果皇上想法外施仁,那就請皇上自行決定,願意怎么批就怎么批吧!臣的刑部是不能背離朝廷的法律而改變原判的"。
就因為此事,慈禧太后和李蓮英嫌薛允升不給面子,非常惱恨,竟唆使別人誣告薛允升有貪贓枉法的行為。但經吏部一查,薛允升為官兩袖清風,所捏造的事情全是空的。後來,因為薛允升有個遠在天津的侄子薛濟有些不法行為,慈禧等竟以薛允升"不知避嫌"為藉口,罷去他尚書的職務,降三級,調到宗人府當了一個小小的府丞(管祭祀的小官)。光緒二十四年,薛允升忿然辭官,回到長安家鄉為民,達三年之久。
主要著作
《清史稿》記載
薛允升,字雲階,陝西長安人。鹹豐六年進士,授刑部主事。累遷郎中,出知江西饒州府。光緒三年,授四川成綿龍茂道,調署建昌。明年,遷山西按察使。值大祲,治賑,綜覈出入,民獲甦。又明年,晉山東布政使,權漕運總督。淮上患劇盜久未獲,允升詗得其巢,遣吏士往捕。歲除夕,盜方飲酒,未戒備,悉就執。六年,召為刑部侍郎,歷禮、兵、工三部,而佐兵部為久。念國家養兵勇糜餉糈,因條列練兵裁勇機宜,上嘉納。十九年,授刑部尚書。
初,允升觀政刑曹,以刑名關民命,窮年討測律例,遇滯義筆諸冊,久之有所得。或以律書求解,輒為開導,而其為用壹歸廉平。凡所定讞,案法隨科,人莫能增損一字。長官信仗之,有大獄輒以相囑。其鞫囚如與家人語,務使隱情畢達,枉則為之平反。始以治王宏罄獄顯名。蓋民有墮水死者,團防局勇已不勝榜掠,承矣;允升覆訊,事白。厥後江寧民周五殺朱彪,遁;參將胡金傳欲邀功,捕僧紹棕、曲學如論死。侍讀學士陳寶琛糾彈之,上命允升往按,廉得實,承審官皆懲辦如律。
二十二年,太監李萇材、張受山構眾擊殺捕者,嚴旨付部議。允升擬援光棍例治之,而總管太監李蓮英為乞恩,太后以例有“傷人致死、按律問擬”一語,敕再議。允升言:“李萇材等一案,既非謀故斗殺,不得援此語為符合。且我朝家法嚴,宦寺倍治罪。此次從嚴懲治,不能仰體哀矜之意,已愧於心;倘復遷就定讞,並置初奉諭旨於不顧,則負疚益深。夫立法本以懲惡,而法外亦可施仁。皇上果欲肅清輦轂,裁仰閹宦,則仍依原奏辦理。若以為過嚴,或誅首而宥從,自在皇上權衡至當,非臣等所敢定擬也。”疏上,仍敕部議罪。其時蓮英遍囑要人求末減,允升不為動。復奏請處斬張受山,至李萇材傷人未死,量減為斬監候,從之。二十三年,其從子濟關說通賄,御史張仲炘、給事中蔣式芬先後論劾,允升坐不遠嫌,鐫三級,貶授宗人府府丞。次年,謝病歸。
二十六年,拳禍作,兩宮幸西安。允升赴行在,復起用刑部侍郎,尋授尚書。以老辭,不允。二十七年,迴鑾,從駕至河南。病卒,恤如制。箸有《漢律輯存》六卷、《漢律決事比》四卷、《唐明律合編》四十卷、《服製備考》四卷、《讀例存疑》五十四卷。子浚,光緒六年進士,官禮部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