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唐明律合編
- 又名:tangmingl hebian
- 作者:(清)薛允升
- 譯者:懷效鋒,李鳴
- ISBN:9787503625268
- 類別:法律
- 頁數:825頁
- 定價:58.00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99年1月1日
基本簡介,作者介紹,內容提要,圖書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簡介
唐明律合編,書名。清代薛允升編,共30卷,是一部對唐律和明律進行比較研究的著作。編者前後任清代刑官近40年,精於律學,為清代末年的著名律學家。他在本書例言中談了編寫目的,說:唐律“集眾律之大成,又經諸名流裁酌損益,審慎周詳而後成書,絕無偏倚駁之弊”,其於律義的表述,“事理炳然,若網在綱,若農之有畔”。他認為明代修訂法律時,名為遵循唐律,實際上進行竄改,致使唐律面目全非,名存實亡。因此有必要將唐律和明律彙編在一起,對彼此參差、輕重不同的地方,逐條疏證,以便讓後人了解其間的得失,吸取教訓。從《唐明律合編》全書看,貫串了推崇唐律批評明律的思想。本書在編次上以時代先後為序,每卷仍按原有名目,先列唐律條文,再列明律,還附有唐、明兩代有關的令和條例,以分析律文源流,比較寬嚴,論其得失。本書在論證中廣泛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對雷夢麟的《讀律瑣言》、陸柬之的《讀律管見》、清王明德的《讀律佩》、明王肯堂的《律例箋釋》、沈之奇的《明律輯注》、夏敬一的《讀律示掌》等,引用頗多。這部書刊行後曾有過幾種版本,現今所見,較好的為1922年徐世昌校刊的退耕堂本。
作者介紹
薛允升(1820~1901)字克猷,號雲階、雲陔。陝西長安人。清鹹豐六年(1856)進士,授刑部主事。任職六年,先後主持四川司、秋審處和律例館,後升為郎中,加四品銜。薛執法公允,得刑部尚書信任,每遇重大疑難案件,常常交其承辦。提督王汝貴以臨陣退縮被捕,交刑部治罪,他按律擬定了斬刑,震動朝野。光緒三年(1877)由江西饒州知府調任四川成綿龍茂道道員。翌年,遷山西按察使。五年(1879)改任山東布政使,並署理漕運總督。六年(1880)任刑部侍郎。後曾任過禮、兵、工三部的侍郎。十九年(1893)升為刑部尚書。二十二年(1896),太監李萇材、張受山在劇院看戲為搶占座位而大打出手,又“擊殺捕者”,光緒帝“嚴旨”交刑部議處。薛受理後,擬依當朝律令重判,呈朝廷審批。總管太監李蓮英搬動慈禧太后出面干預,要他按律令中的“傷人致死”一語重新審議。薛以“李萇材等一案,既非謀故斗殺,不得援此語”,將慈禧的懿旨頂了回去。他上疏光緒帝:“夫立法本以懲惡,而法外亦可施仁。皇上果欲肅清輦轂,裁抑閹宦,則仍以原奏辦理。”
朝廷降旨,仍由刑部議罪。李蓮英遍囑部院大臣為其求情,薛均不為所動,向朝廷呈報了他的終審判決:處斬張受山;李萇材因傷人未死,量減為斬監候。殺人的太監最終伏法,京城官民對薛更加敬仰。二十三年(1897),因受其侄薛濟受賄案株連,被降級,貶為宗人府府丞。次年,以病為由辭官,朝廷準允回歸原籍。二十五年(1899)被清廷重新起用,授二品銜。八國聯軍攻陷北京,慈禧太后和光緒帝逃至西安,他前往謁見,被授予刑部侍郎,兼理陝西賑濟事。不久,又升任刑部尚書。二十七年(1901),慈禧太后與光緒帝回京,隨駕至河南,因病卒於汴梁(今河南開封)。薛對漢、唐、明幾代的法律進行了認真研究,編成《唐明律合編》四十卷、《漢律輯存》六卷、《漢律決事比》四卷,還將自己平時判案的筆記加以整理,撰成《讀例存疑》五十四卷,其他著述收於《薛大司寇遺集》中。
內容提要
歷代各有律,顧專取唐、明之律而論斷之,其他均未之及音,何以歷代之律俱亡失無存,而此二律依然具在故也。唐律集眾律之大成,又經諸名流裁酌損益,審慎周詳,而後成書,絕無偏倚踳駁之弊。且以刑殺之書,而慈祥愷惻之意,時時流露於言外,故各律俱湮沒,而惟此歸然獨存,若有鬼神為之呵護者,然四庫提要亦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又云:上稽歷代之制,其節目備具,足以亦謂唐討源者,要惟唐律為最善,甚可貴也。明律雖因於唐,而刪改過多,意欲求勝於唐律,而不知其相去遠甚也。
圖書信息
書 名: 唐明律合編
作 者:薛允升
出版時間: 2010年9月1日
ISBN: 9787806638668
開本: 16開
定價: 180.00元
內容簡介
《唐明律合編》,清代薛允升編著,共三十卷,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地對唐律和明律進行比較研究的著作,不僅疏理了唐明兩代法律的源淵承遞關係,而且對兩律相異之處分析疏證,是清代後期重要的法律學文獻,對近現代中國法律學的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