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歷代刑法考》是考證中國刑法的史書,詳細地考證了自唐虞、夏、商、周至明代歷朝的刑法制度,包括刑制總考四卷,論述了唐虞至明的刑法概況;刑法分考十七卷,對歷代刑罰、刑訊制度作了考證;赦考十二卷,考證了歷朝赦免制度;律令九卷,摘錄和考證了歷代刑事法律和法規;獄考一卷,對監獄的設定作了考證;刑具考一卷,考證了各種刑具;行刑之制考一卷,對行刑制度,行刑日期和停刑日期作了考證;死刑之數一卷,考察了各朝死刑的種類;唐死罪總類考一卷;充軍考一卷;鹽法考、私礬考、私茶考、酒禁考、同居考、丁年考合一卷,對有關監獄的營造、私人買賣礬、茶、禁酒、家庭及成丁年齡等法律作了考證;律目考一卷,對各朝刑書書目做了考證;漢律摭遺二十二卷,詳細考證了漢代各種刑法制度;明律目箋三卷,對明代法律制度進行了重點考證;明大誥峻令一卷,考察明大誥規定的各種酷刑;歷代刑官考二卷,考察了各朝刑官制度。
作品目錄
上冊
刑制總考(四卷) | 刑法分考(十七卷) | 歷代刑官考(二卷) | 行刑之制考(一卷) |
死刑之數(一卷) | 唐死罪總類(一卷) | 充軍考(一卷) | 鹽法考 私礬考 私茶考 酒禁考 同居考丁年考(合一卷) |
赦考(十二卷) | 獄考(一卷) | 刑具考(一卷) | |
下冊
律目考(一卷) | 律令(九卷) | 漢律摭遺(二十二卷) | 明律目箋(三卷) |
明大誥峻令考(一卷) | 沈家本先生學術年表 | 法律匡時因國艱經史垂後待世評 | 編後記 |
註:該目錄順序從左至右
創作背景
《歷代刑法考》一書為沈家本晚年作品,該書的寫成,既有其獨特的學術思想背景,又有其複雜的社會現實背景。
從學術思想上看,在二千餘年的封建社會中,由於儒家正統法律思想的影響,法律被視為治國的輔助手段,也就是所謂的“德主刑輔”。在法律與道德的比較中,統治者更多地強調德治、人治,輕視法治,將法置於次要的、輔助的地位,用《晉書·刑法志》的話來說,法律是聖人明主“不得已而用之”的工具。對法律的輕視,造成了人們法律意識的淡漠和法學研究的滯後。清朝中葉,考據學派興起,士大夫紛紛鑽進故紙堆,很少言及政事,並以談法為恥,因此,對中國的法律研究除刑名幕友們詮釋律文之外,其他幾乎可以說無成就可言。乾隆時期編纂的四庫全書,在政法類法令之屬僅僅收入《唐律疏議》、《大清律例》二部律書,其餘法律文獻一概不收。紀昀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按:“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為盛世所不尚。茲所錄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備也。”其實,這也是清末以前中國士大夫對法律的普遍心態。沈家本走上律學研究的道路,與他幾十年的刑部職員生涯分不開,也與清末樸學漸衰、實學漸長的學術環境分不開。沈家本自24歲入刑部補職,因家學淵源,在功名之餘留意律學。近代另一著名法律學家
薛允升對沈家本的影響極大,而沈家本也極為推崇薛允升的法學著作與思想。故有人說,薛允升之所以成為薛允升,有賴於沈家本的後師之功;而沈家本之所以成為沈家本,則仰仗薛允升的前導之師。由此可見,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的著成,是與薛允升的前導作用分不開的。另外,就學術氛圍來說,近代西方侵略者的堅船利炮驚醒了中國人天朝大國的迷夢,“睜眼看世界”日漸成為有識之士的共同心聲。清朝乾嘉時期的樸學地位已為道鹹實學所取代,講求經世致用,提倡研究實政之學是道鹹實學的主流精神。沈家本青年時期受家庭與社會文化氛圍的薰陶,“從事經史考證之書”,但於1883年考取進士後,“自此遂專心法律之學”,從樸學轉向實學,講求經世致用。《歷代刑法考》雖屬考證著作,但沈家本著述此書的目的卻在於指導修律實踐。
從社會背景來看,從鴉片戰爭開始,中國逐漸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道路,先進的中國知識分子開始睜眼看世界,紛紛主張變法圖強。沈家本從鞏固清朝搖搖欲墜的統治大廈的目的出發,深感變法的重要性。他於1902年被任命為修訂法律大臣後,主持清末修律。在修律過程中,為貫徹清廷“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導方針,在翻譯介紹西方法律與法學的同時,稽考中國傳統法制,力求在中外法制的比較與融合中,選擇一條“匯通中西”的法制改革道路。因此,《歷代刑法考》可以說是沈家本修律活動的一個副產品。在修律過程中,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學派遭到了禮教派的非難與指責。沈家本通過對中西法制的對比研究,深刻指出了中國傳統法律的落後與局限,並論述了引進近代西方先進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進行修律的重要性。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沈家本晚年通過全面考訂中國傳統法律,著成了《歷代刑法考》一書。
作品思想
《歷代刑法考》所體現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以法治國。沈家本指出,“法”於治理國家關係重大,即“世未有無法之國而能長安久治者也”。然而並非所有的法都有利於國家治理,沈家本認為立法須立善法,而要立善法須由精通法律、專門的立法者為之。沈家本嚴厲批評一些官員不懂法律而濫竽充數的現象。具體而言,沈家本認為立法者應該做到:“度長短者不失毫釐,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權輕重者不失黍素。”
立法固然重要,但沈家本更強調“用法”之關鍵:“有國家者,非立法之難也,而用法之難也。”關於“用法”,沈家本認為主要在於“持平”和“得人”。唐朝立法寬大,削減嚴刑峻法,遂有貞觀之治、開元盛世。即便如此,武后當政時期因用法者為周興、來俊臣之徒,沈家本由此得出結論:“益可知有其法者尤貴有其人矣。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嚴厲亦能施其仁於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寬平亦能逞其暴於法之外。”
2.法須統一。法律乃一國之典章,人人均須遵守,所以法律必須統一。沈家本之“法須統一”的思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立法權須統一。據《周禮》記載,周朝只有大宰和大司寇為立法之官,小司寇及其以下“皆奉行之人,不得干預立法之權”,對此沈家本贊道:“立法之權必須統於一方無分歧之弊。”其次,斷罪之律必須統一。沈家本還主張罪刑法定,反對比附援引,稱西方國家已不用比附之法。最後,適用法律必須統一,不能因身份而異。沈家本批駁人如草木有“秀茂”之分而適用法律應有不同的觀點,並抨擊“八議”之貴族特權制度。
3.德主刑輔。在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方面,沈家本尊崇儒家法律思想中德主刑輔的觀念。他指出必須在“教之不從”的情況下才能施以刑罰,即“以教為先,而刑其後者焉”,若“不教而誅,先王所不忍也。”法律只是治國之舉措而已,其宗旨不是威懾百姓而在於輔助道德教化。沈家本非常重視教化對治國的作用,認為漢文帝廢除肉刑以後又幾度引發肉刑存廢之爭,而即便存有肉刑也不能止奸邪,其根本原因在於教化之不行。他還認為死刑之存廢也與“教養”有關。當時歐洲已興起廢止死刑之說,甚至有些“小國”已經廢止死刑,而“諸大國皆不能行”,究其原因,乃“教養”所致。小國“教養”易行,故廢除死刑更易;而疆域遼闊之大國,“教養”之事不能盡善盡美,若寬貸死刑,則易滋長為惡之心,徒留後患。對普通百姓的教化固然重要,而對罪犯的教化亦不可忽視。監獄在古代有不同的稱謂,夏日“夏台”,殷為“菱里”,周為“囹圄”,而當初設監獄的本意並非“害人”,而是“幽閉思愆”、“改善為惡”(應為“改惡為善”),“以感化為宗旨”,這也與當時的新學說相契合,沈家本因而感慨:“名理自在天壤。”
4.慎刑慎赦。沈家本反對酷刑和重典。他認為,重刑、酷刑並不能達到統治者預期的目的,有百害而無一益。明朝重法相沿數百年,卻“無益於治,其成效可睹矣。”因此,沈家本大聲疾呼行“慎刑”之道,並告誡世人:“當如唐之仁,毋若遼之暴。”儘管沈家本對《唐律》給予了很高的評價,但依然能本著客觀的態度,對唐之“十惡”制度提出質疑與批判。他認為將“不敬、不孝、不睦、不義”等輕罪與前五條“謀反”、“謀大逆”等重罪並列為“十惡不赦”的範圍,有違唐虞先王之法。正是基於“慎刑”的思想,他堅決否定肉刑,抨擊死刑的濫用和行刑之酷虐,反對“死刑報復說”,並在主持修律的過程中主張“改重為輕”,奏請廢除凌遲、梟首、戮屍、緣坐、刺字等酷刑,將戲殺、誤殺、擅殺三項虛擬死罪改為流刑、徒刑。沈家本的“慎刑”思想既源於對歷史的總結,也反映出他的人道主義精神和悲憫的情懷。
沈家本在力主“慎刑”的同時,也主張“慎赦”,尤其反對“濫赦”。中國古代帝王以“大赦天下”施皇恩、示仁政,以緩解社會矛盾。但是“赦”應有度,“濫赦”不僅無益於教化,反而會助長犯罪,影響社會穩定。沈家本指出:“赦後不得言赦前事,定法也……此事自漢以來論之者多,其弊則在於赦之數,赦數則犯法者多,已赦而得言是法不信也,不得言而人易犯法是法害法也,赦之害如此,赦數何為哉。”他得出“大抵盛時赦少,亂時赦多”的結論,故主張當政者要“慎赦”。
學術價值
《歷代刑法考》的特點,具體說有以下三個方畫:①內容豐富廣博,中國的封建社會歷史長達幾千年,其間除了各代朝廷所頌行的律令外,專門的法學著作為數不多。在全面系統地整理並研究古代法制史這方面,該書是首創性的,歷朝與刑法有關的資料在該書中搜羅備至,如刑法制度刑官制度、律令變遷、各朝放免、監獄設定、刑具種類、行刑方法以及鹽法、茶法、酒禁、同居、丁年等等,各體具備,巨細無遺。編寫體例上,則按目分列,逐條詳析,從古至今,淵源窮本,既眉目清晰,又不失之蕪雜。②文獻考訂精深。作者對中國傳統的國小有很深的根底,該書量見功力的地方,即是作者對先秦、兩漢文獻的考訂。作者考釋條目字詞,先從訓詁著手,援引典,窮其本義,推其源流,以見立法之初意及後世之演化。同時,作者又注意吸收清代樸學大師段玉裁、桂馥、王筠、朱駿聲等人的研究成果,並能經常提出自己的創見。因此,作者對先秦、兩漢的刑法制度的研究取得了許多前人未曾論述的成果。③該書的論述著重於《漢律》、《唐律》及《明律》。《唐律》上承戰國秦漢,下啟宋元明清,是中國現存最早又最完整的古代律法,並為唐以後各朝代制訂律法所宗,其重要意義自不待言,《明律》以《唐律》為本,又直接為《清律》所承襲,作者書中對《明律》的論述,其意便在於借鑑比較,兩漢400餘年間所定法規極多,漢元帝以後,法令略為輕減,東漢以後又漸趨繁密,直至東漢末,法令因未經系統編纂、整理,各種法令在量刑上“輕重乖異”,體例上“錯糅無常”,在實際審判中造成極大混亂,也給後人的研究帶來了很大困難。作者在《漢律摭遺》中,對有關《漢律》的材料力求窮盡,考釋則多引漢人之說解釋《漢律》,因之使《漢律》面目大致可睹。《漢律摭遺》共22卷,約占該書篇幅三分之一,此亦可見作者於《漢律》用功之勤、研討之深。
作品影響
《歷代刑法考》在系統整理中國法制史料方面是一個創舉,是具有總結性意義的一部著作。《歷代刑法考》對中國法律史學,特別是中國刑法史學的奠基與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是學習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必讀參考書。《歷代刑法考》自問世以來,即成為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史和近代法制變革的經典之作,受到海內外法學家的廣泛重視。
版本信息
1912年中國書店影印了《沈寄簃先生遺書》甲乙二編,《歷代刑法考》被編於甲編。單行本《歷代刑法考》點校本主要有中華書局1985年12月的版本,繁體字,直排,由鄧經元、駢宇騫點校,全四冊,書首有點校說明,簡單介紹沈家本的生平、在法律學上的主要成就與修律成就,及點校工作底本、凡例等。
作者簡介
沈家本(公元1840~1913年),浙江歸安(今為浙江吳興)人,清末法律學家。1902年,光緒下諭旨準備修訂法律,沈家本被任命為修訂法律大臣,與伍廷芳等人主持修訂法律。1906年清政府改革官制,沈家本任大理院正卿,主管全國的司法審判工作。1907年與法部右侍郎張仁黻對調,改任法部右侍郎。1910年,清政府設立資政院作為建立議會的基礎,沈家本被任命為資政院副總裁。1911年,沈家本迫於豐乙教派的諸多指責,辭去修訂法律大臣與資政院副總裁的職務。此後不久,清政權覆亡,沈家本拒絕民國政府要他出任司法總長邀請,閉門隱居,專心著述。1913年,73歲高齡的沈家本在京逝世,京師司法界為他舉行了隆重的追悼會。他的著作有《
沈寄簃先生遺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