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派森

蕭派森,廣東省深圳市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2020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011”涉黑社會性質組織專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黑老大”蕭派森死刑立即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蕭派森
  • 性質: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因蕭派森與文志軒存在矛盾,於2005年8月2日指使陳龍金等人刺殺文志軒未遂,遂帶領手下骨幹成員脫離蕭厚明黑社會性質組織,自立門戶,逐步建立起以蕭派森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蕭進基、洪順華、陳國洪、馮岳海、陳培根、曾齊龍、劉海林、劉玉雄、文道丁、陳龍金與孟慶君、余小峰(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為骨幹成員,陳仲明、洪錦良、杜鵬、黃文松、吳濤、文冠池、王旭明、蔡軍、李合明、阮亞強、柏子傑、楊萍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蕭派森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盤踞在深圳市寶安區松崗一帶,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破壞生產經營、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並獲得了大量非法財物,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案為省公安廳督辦案件,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部門領導帶隊,指派檢察官組成特偵組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在聽取公安機關對案發經過及偵查情況的介紹、查閱偵查卷宗以及參加案件討論後,特偵組針對案件定性以及調查取證方向提出指導意見,及時引導偵查方向,為本案審查起訴以及刑事審判工作奠定紮實基礎。7月27日,經公訴機關依法審查後,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對蕭派森等23人依法提起公訴。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採納了市檢察院的指控意見,對蕭派森等23人及所實施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19單組織內違法犯罪事實,4單組織成員實施的組織外犯罪均作出有罪判決,其中蕭派森被依法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案為深圳地區首例判處“黑老大”死刑立即執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

依法判決

2020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011”涉黑社會性質組織專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黑老大”蕭派森死刑立即執行;陳龍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被告人分別獲判一年六個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經審理查明:本世紀初以來,蕭厚明(綽號“孖窿”,男,已死亡)利用“水房幫”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背景,糾集大量社會閒散人員,在深圳市寶安區松崗一帶逐漸建立起以其本人為組織者、領導者,蕭派森及賴才興、文志軒(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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