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洪彬

蕭洪彬

蕭洪彬,上海大東江公司董事長,2000年以非法經營罪公訴審理。涉嫌款62.2660億元。 這個案子是一個犯罪團伙在兩岸三地有組織有預謀的騙匯案件,案發地涉及到三亞、上海、天津,它的主謀是上海大東江實業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蕭洪彬,他組織資金來騙購外匯,陳躍亮、李姍平是他在海南騙購外匯的幹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蕭洪彬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上海
  • 職業上海大東江公司董事長
  • 罪名:非法經營罪
犯罪事實,套匯手段,案件審理,

犯罪事實

1997年下半年,陳躍亮、李姍平遵照蕭洪彬的指示用味素冒充還原型輔酶,搞假貨進口騙取報關單騙購外匯,黃貴興積極為陳躍亮、李姍平承包保稅倉出主意、疏通關係, 並且給有關公司施加壓力, 李姍平還借黃貴興的名義威脅有關公司:“如果不租給保稅倉,就停止你們的保稅倉業務。”
保稅倉庫是經海關批准,外國貨物可以不辦理進口手續和連續長時間儲存的場所。指定保稅區是為了貨物報關的方便,而保稅倉庫卻是為了使貨物能在較長時間內儲存和暫不繳納關稅而建立的。如進口貨物再出口則不必納稅,這就便於貨主把握交易時機出售貨物,有利於業務順利進行和轉口貿易的發展。
狐假虎威,有了黃貴興這隻老虎撐腰,陳躍亮、李姍平順順噹噹地承包了三亞對外經濟開發公司及三亞進出口貿易公司的保稅倉,用於存放假貨。由於我們在保稅倉庫外匯管理政策法規執行中存在漏洞,便給逃匯、套匯者以可乘之機。
在陳躍亮、李姍平等人用假貨報關的過程中,海關有關工作人員也曾對貨物的品質、價格提出疑問,李姍平趕緊向黃貴興求救,黃貴興立刻以沒有違反海關規定為由,責令有關人員繼續為陳躍亮報關。陳躍亮也是個知趣的人,他經常請黃貴興和三亞海關業務一科科長小杜吃飯。吃別人的嘴短,拿別人的手軟,在審查驗貨過程中,小杜就馬馬虎虎,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為陳躍亮獲取報關單提供方便。由於黃貴興和小杜的支持和庇護,陳躍亮和李姍平順利地拿到了19張報關單。
陳躍亮想使用騙取的報關單在三亞騙匯,又擔心外匯管理局不予審批,黃貴興再次親自出馬為陳躍亮疏通關係。黃貴興的面子還是很大的,他的出馬使陳躍亮順利地在三亞農業銀行騙匯684萬美元, 導致國家外匯流失。事後,陳躍亮塞給了黃貴興30萬元人民幣的好處費。
黃貴興曾經是一個模範知青,曾經在大田裡一粒汗珠摔八瓣地勞動過。他讀了大學,被選調到海關工作,還當選為海南省人大代表。可是,他卻被糖衣炮彈所打中,在燈紅酒綠中迷失了方向。他在海口市海甸島福安新村擁有一套面積近千平方米的豪宅,僅購買家具一項就花了20多萬元,這所豪宅連當年的南霸天也自嘆弗如;他在安定投資50多萬元與他人合辦農場,倒賣批文所得的70萬元中的35萬多元也投入到農場經營中;他一擲千金,給情婦送禮不但送金項鍊銀耳墜,而且還送給李姍平一套價值70萬元的120平方米的住宅。 當然,這住宅也在海甸島,也在他的眼皮子底下,便於兩人幽會。正是靠著手中的權力和金錢,他和李姍平整整姘居了七年。

套匯手段

蕭洪彬、林建新套匯的方式手段隨著銀行外匯管理要求的變化而變化,主要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在1996年9月至1997年下半年,利用萬源公司是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註冊的企業,在銀行購付匯不需要報關單之便,通過編造虛假的進口契約發票,搞假進口購付匯。
在那些日子裡,上海萬源進出口貿易公司的燈光經常亮得很晚。在蕭洪彬、林建新的指使下,陳虹、周純潔先後在萬源公司辦公室用英文打字機,在蕭洪彬提供了蓋有收匯公司印章的空白契約、發票上,列印了“還原型輔酶”等貨物的品名及數量、金額等內容,虛構進口貿易事實,偽造了大量的進口契約、發票等商業單據,又按照林建新的旨意,交給朱躍玲、周純潔、何豪、劉波、魏鴻君、陸霈、吳曉鳴等人,以萬源公司的名義騙購外匯。

案件審理

2000年,一起全國騙購外匯金額最大的非法經營案,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認定:11名被告騙購外匯總金額達7億6千多萬美元和4660萬港幣。
這起全國騙取外匯金額最大的案件,於2000年4月由海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並於該年4月7日移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而蕭洪彬本人也於2000年4月24日從澳大利亞押解回國。經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查明:1996年8月,被告人蕭洪彬和被告人林建新共同商議進行騙購外匯生意。兩人商定:蕭洪彬籌集騙購外匯人民幣資金、進口貨物報關單等騙匯單證和提供外匯人的名稱、賬號。林建新則利用進出口貿易公司的便利,指使其公司職工偽造有關單據併到銀行等部門辦理購、付匯手續。自1996年8月至1998年9月,蕭洪彬、林建新、陳虹、朱悅玲、韓雲海、王文、周純潔、劉波、何豪、魏鴻君、魏貴仁等11名犯罪嫌疑人,以偽造海關報關單、偽造契約、發票等商業單據的方式共騙購外匯 76212萬美元和港幣4660萬元。案發後,11名涉嫌人員相繼被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蕭洪彬、林建新等11人利用多種手段騙購國家巨額外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罰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的決定》,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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