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的方針、政策、法規;並負責全縣範圍內的監督實施。
地圖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研究和擬訂全縣水利、農村水電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縣主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等有關專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三)統一監督管理和調配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負責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縣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
(四)負責編制城鄉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範圍內的節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訂水資源保護規劃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指導水行政執法及水政監察,依法依規查處涉水(含供排水、污水處理等)違法案件和違規行為,依法協調、處理涉水事件和糾紛。
(七)主管全縣範圍內河道、水庫、灘涂和河堤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主要河流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組織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依法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九)依法負責水務系統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其他水利水電及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 指導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
(十一)統一管理和調配全縣水資源,逐步實現全縣城、鄉供水一體化管理,做好水環境保護等城鄉水務工作。
(十二)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綜合經營實行行業管理。負責水資源費、水費、堤圍防護費、河道采砂費、河道、河堤、灘涂占用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及其他政策允許的水規費的收取和監督使用。
(十三)負責水務系統的科技工作,開展水務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指導、協調職業技能培訓及鑑定;擬訂水務產業政策實施細則,按規定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行業監督;研究提出有關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十四)承擔全縣的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的正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編制縣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