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個人簡介,犯罪事實,
個人簡介
2007年12月28日 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原中共湖北省十堰市委副書記蔣顯福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蔣顯福收受他人賄賂29萬餘元人民,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犯罪事實
2006年11月27日,蔣顯福被省紀委“雙規”期間,主動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蔣顯福的家屬也代其退出了全部贓款。
漢江中院認為,被告人蔣顯福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受賄犯罪事實、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前,即如實交待其罪行,視為自首,案發後能自認其罪,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鑒於蔣顯福多在逢年過節時收受他賄賂,每次受賄金額不大,情節較為一般,未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等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