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撤村後代行原村集體職能的居民委員會(社區)、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後成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村集體“三資”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侵占、平調、挪用。
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
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農業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等。
村集體資源主要是指法律規定屬於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場、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建設用地、礦藏等。
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資產必須確權給村集體。
第四條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應按照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規範管理、強化監管、加強服務,逐步達到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要求,保障村集體成員權利,保證農村集體“三資”科學使用,保值增值。
第五條 成立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農經中心)辦公。區農經中心會同區財政局負責指導、監督和審計農村集體“三資”,制定監督管理措施,完善規範工作程式,培訓考核從業人員,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區審計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村集體審計業務工作。區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監督檢查村務公開工作。
各街鄉(開發區)是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責任主體,負具體管理責任。
村集體是“三資”管理的主體,自主開展經濟活動,獨立承擔主體責任。村集體負責人是財務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在保證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制度,統一納入“武漢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台”動態監管,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區級財政預算。
區農經中心與區財政局負責對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情況進行定期指導、檢查、考核。代理記賬中介機構負責程式性審核,並對票據合法性、賬務處理正確性負責。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街鄉(開發區)成立以行政主要負責人為主任,紀工委、財政及民政等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負責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八條 街鄉(開發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負責設立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和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服務站,在區農經中心和區財政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開展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工作,對村集體“三資”的使用、購置、處置等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監管工作職責
(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1.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每半年組織一次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工作專題會議和情況通報。每年組織一次村報賬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集中培訓。
2.負責督促“三資”監管代理中心指導村集體組織編制年度預決算方案。
3.制定村集體“三資”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審核村幹部報酬、養老保險辦理。
4.每年組織一次村集體“三資”的清理核查工作。
5.組織對村集體實施年度審計、專項審計、換屆及離任人員的財務審計和移交工作。審計結果要及時公開,抓好整改落實,並報送區農經中心。
6.負責審批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項目,審定交易方式。
7.對違反“三資”管理辦法的人員及時進行責任追究。
8.配合區紀委監委機關和上級有關部門對違規違紀人員的查處工作。
(二)“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工作職責
1.代理會計核算。實行統一制度、統一記賬、統一票據、統一流程、統一公開、統一建檔的“六統一”管理。村集體所有收支(包括財政轉移支付的村兩委幹部報酬)全部納入賬核心算。加強村集體全額出資或上級扶持成立的村辦企業的建賬管理和指導監督。中介機構應在代理記賬的街鄉(開發區)指定一名會計主管負責管理及審核工作,履行會計監督職能,杜絕違規票據入賬。
2.加強預決算管理。指導、審核、監督村集體年度收支預決算工作。每季度組織一次預算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督促整改,並匯總上報。
3.代管資金。村集體所有收支納入財政所開設的村級資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財政專戶”和報賬員對公賬戶的利息收入應按季度分配核算到村。
4.代理現金收付。村集體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按照收支內容及時辦理資金報賬業務。
5.做好資產、資源的動態管理工作。及時核對,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6.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及時整理會計檔案,分類編號,裝訂成冊,統一保管。
7.提供會計信息。按月向街鄉(開發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定期向村集體提供財務公開數據,按季度向區農經中心和區財政局報送《科目餘額匯總表》。
8.協助村集體產權交易監管。
(三)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服務站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實施村集體工程建設公開招投標及資產資源產權流轉交易。
2.組織交易當事人簽訂、履行交易契約,調解交易糾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交易活動中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3.組織對村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等活動進行檢查,對發現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及時向街鄉(開發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報告。
4.負責村集體工程建設及資產資源交易處置的檔案管理。
第十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村民民主理財,履行如下工作職責:
(一)參與制定村集體的財務計畫、財務事項決策和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對村集體重大支出、資源交易、資產經營處置進行審議。
(二)審核村集體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審查村集體開支,對合理合規支出簽字蓋章確認,否決不合理開支,接受本集體成員委託查閱、審核財務賬目。
(三)監督村集體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執行財經紀律情況;監督、檢查村集體財務公開及預算執行情況,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情況。
(四)向村集體提出經濟發展和財務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配合區農經中心、財政或審計部門做好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配合區紀委監委機關、街鄉(開發區)紀(工)委查處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落實村集體“三資”重大事項決策實行“五議五公開”議事制度。涉及村集體“三資”的下列事項,應由村民建議、村黨支部會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做到提議事項公開、審議程式公開、決議結果公開、實施方案公開、辦理結果公開。
(一)年度財務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及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二)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出租、轉讓;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
(三)村集體投資和工程建設;
(四)大額資金借貸、重要資產借用以及對外捐贈;
(五)村集體應收款項的核銷;
(六)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進行抵押、擔保;
(七)其他應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資金資產資源管理
第十二條 財務預決算制度。村集體是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執行、公開的責任主體。堅持“先預算、後支出,無預算、不支出”的原則,每年1月份完成上一年度財務決算,12月份完成下一年度預算編制。預算方案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通過,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應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定。
(一)編制預算。每年12月底前,村集體制定下一年度預算計畫(重點是非生產性支出),由街鄉(開發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核定支出總額和標準,經村黨支部提議、村“兩委”商議、村黨員大會審議後,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通過,形成預算方案。
(二)審核發文。預算方案報街鄉(開發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核後發文執行,作為街鄉(開發區)對村集體績效考核的依據。
(三)組織實施。“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將預算數額量化到月份或季度,村集體在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下,嚴格按預算方案實施。村集體報賬金額超預算後,中介機構應當中止報賬業務,並報請街鄉(開發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處理。
(四)公開公示。村集體應及時將預算方案、執行情況及決算結果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開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村集體財務預算一經通過,原則上不予變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按預算編製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收入管理制度。村集體的所有經濟活動都必須簽訂規範的契約或協定,必要時進行公證或鑑證,並報“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備案。所有收入必須全額、及時繳入財政所統一開設的“財政專戶”,實行票款同行,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十四條 集體審批制度。村集體所有支出須有事由說明、經手人、證明人、財務負責人簽字,並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審核後方可入賬。大額支出(具體標準由各街鄉<開發區>確定)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審核通過,並報街鄉(開發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備案。若人事變更,村集體應及時將財務負責人、報賬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名單、簽字字模、印鑑等報“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存檔,同時報區農經中心和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條 資金直達制度。原則上不使用現金結算,對涉農補貼款、優撫救助款、村幹部報酬、農戶拆遷及土地徵收補償費等涉及個人款項,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實數據(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戶核實),代理銀行負責將資金直達個人賬戶;對“一事一議”項目等專項建設資金,由“三資”監管代理中心根據施工契約、項目預決算報告及驗收相關情況直達施工單位賬戶。
第十六條 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的限額,由“三資”監管代理中心根據各村業務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狀況確定,原則上限定在10000元以內,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備用金額度的村,必須經街鄉(開發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批。備用金經報賬員申報、負責人審核、“三資”監管代理中心主任審批後打入財政所統一為報賬員開設的對公賬戶。
第十七條 票據管理制度。村集體收入一律使用省財政廳監製的《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支出票據必須是從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憑證,無法取得稅務部門正式發票的零星小額支出,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小額支付單》,禁止白條入賬。
所有票據的申領、啟用、保管、核銷均應履行領、用、核手續,並建立票據台賬。
第十八條 定期報賬制度。村集體按照日清月結或月清季結的原則進行報賬,嚴禁跨時報賬。村報賬員應將報賬期內的所有會計憑證交由代理會計入賬,不得瞞報和虛報,同時,使用“武漢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台”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代理會計每月分別與財政所和村報賬員核對賬款,做到賬賬、賬款、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 債權債務管理制度。村集體應建立債權債務明細賬,定期核實清理,做到賬賬、賬實相符。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用於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發放村組幹部報酬補貼。對興辦集體事業確需舉債並有償還來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的原則,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並報街鄉(開發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 資產資源管理制度。村集體應當建立資產台賬和資源登記簿,及時準確記載資產、資源的名稱、類別、位置、數量、金額、經營情況等重要內容及其變化情況。
根據《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村集體應建立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至少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將清產核資數據統一納入平台管理。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集體資源和租賃農村集體廠房等集體資產,其承包、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承包(租賃)契約條款中應明確承包費(租金)每兩年或三年遞增一定比例,具體比例數額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承包、抵押、擔保、租賃、處置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以及村集體工程項目,可根據《武漢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採購管理辦法(試行)》,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招標檔案、拍賣方案、公告、契約、協定應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街鄉(開發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和區農經中心備案。同等條件下,本集體成員享有承包、租賃、購買優先權。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管理制度。中介機構配備專職代理會計和主管會計,應具備初級及以上會計職稱。村集體應配備1名報賬員,新任報賬員須經崗前培訓合格後方可正式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報賬員的更換應由“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審核任職條件後,報街鄉(開發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同意,並報區農經中心和區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村集體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確定專人,建立專櫃,妥善保管會計檔案。會計年度終了後,財政所或中介機構應及時將會計檔案移交村集體保管。不具備條件的可暫由財政所或街鄉(開發區)保管。具備電子檔案保存條件的,鼓勵以電子形式保存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 財務公開制度。村集體是財務公開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財務公開的組織實施。“三資”監管代理中心負責按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公開資料,並保證公開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
公開內容要求橫向到邊,覆蓋村集體所有經濟活動,主要包括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代收代付、債權債務、資產資源處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代表)會議要求公開的事項。
公開形式要求縱向到底,支付到個人部分公開到組,除村務公開欄定期公開外,倡導運用格線化、有線電視、入口網站、微信等渠道公開。可採取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俗易懂,便於村民監督。
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情況按年公開,在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30日內公開;財務收支、代收代付、債權債務情況按季公開,季度終了後20日內公開;資產資源處置及其它重大事項隨時公開。公開時間均不得少於30天。
第四章 非生產性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非生產性支出實行“定性、分類、限額”管理,從嚴從緊控制,嚴禁變相列支和舉債列支村集體非生產性支出。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非生產性支出包括管理人員報酬補貼、辦公費、會議費、通訊網路費、交通差旅費、學習考察費、接待費、報刊訂閱費和集體公益福利支出等。管理人員是指村“兩委”幹部、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選派(聘)到村任(兼)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 村“兩委”幹部報酬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他管理人員工作補貼,由街鄉(開發區)根據村集體經濟狀況、工作量大小和履職評議結果確定。嚴禁發放未經上級政府部門核定的各種津貼、補貼和績效考核獎勵等。
第二十七條 辦公費應根據人口規模、集體經濟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況核定。嚴禁用村集體資金購買賀年卡、掛曆、年曆等物品和刊播祝賀性、拜年性廣告。
第二十八條 村級會議應嚴格控制數量、規範管理。各級各單位在村召開的各類會議、培訓和參觀考察,費用一律由舉辦單位承擔。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會議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村級會議嚴禁列支煙、酒、副食等,嚴禁發放紀念品。確需發放誤工補助的會議應從嚴控制,按預算執行。嚴禁黨員大會發放會議誤工補助,嚴禁村“兩委”幹部領取會議誤工補助。
第二十九條 規範通訊網路費管理。村“兩委”幹部因公務所產生的移動通訊費可實行定額補助,按所在地街鄉(開發區)制定的標準執行,具體標準根據村集體經濟狀況和工作量大小確定。嚴禁用集體資金為個人支付住宅電話和家庭電腦上網費用。
第三十條 規範交通差旅費管理。村“兩委”幹部因公務所產生的常駐地內交通費可實行定額補助,按所在地街鄉(開發區)制定的標準執行,具體標準根據村集體經濟狀況和工作量大小確定。嚴格控制租車費用,除突發性事件、突擊性任務等特殊情況外,不得租用車輛。嚴禁以車輛加油費、路橋通行費和維修費等票據沖抵租車費。
第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外出學習、培訓和考察。上級部門組織的學習考察,先按規定報批,憑通知按程式報銷相關費用。嚴禁借學習考察名義公款旅遊,嚴禁擅自更改路線、延長期限。
第三十二條 村集體報刊訂閱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鼓勵有條件的街鄉(開發區)和單位向村集體免費贈閱黨報黨刊。
第三十三條 黨政機關與事業單位到村開展公務、村與村之間、村與上級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繫一律實行“零招待”。嚴禁以村辦食堂名義變相接待,就餐確有困難需村級組織或村民協助解決的,必須據實足額交納餐費。
村集體確因招商引資和發展經濟所產生的商務接待費,必須實行嚴格的限額制管理,具體標準由各街鄉(開發區)根據行政村人口規模和集體經濟收入等情況從嚴制訂。
第三十四條 村級組織不得以捐款、贊助、賀禮費等名義向外捐款。嚴禁任何部門和組織以會費、會展費、培訓費和捐贈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費用。
第三十五條 集體公益福利支出應從嚴控制。各村根據村集體經濟承受能力確定年度集體公益福利支出項目和限額標準,不得違規用集體資金墊付應由村民個人繳納的費用。
第五章 違規行為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有關責任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農村集體“三資”損失,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無據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屬於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
(三)違反規定處置農村集體“三資”,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以及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沒有實行公開招投標,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
(五)不按規定實行民主議定、民主決策,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和監督檢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和委託代理服務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農經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