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2010年,全縣一般預算總收入242468萬元,完成預算101.2%,增長11.2%,其中地方一般預算收入149518萬元,完成預算106.0%,增長15.6%。全縣一般預算總收入從2005年的103017萬元上升至2010年的242468萬元,增長2.4倍,年均增長18.6%。全縣一般預算支出281223萬元,完成預算116.9%,完成調整預算101.7%,增長29.2%。全縣地稅部門組織收入210980萬元,增長15.0%,其中稅收收入(包括
契稅、
耕地占用稅)129571萬元,增長22.7%;規費收入81409萬元,增長4.5%。
與此同時,我局通過內強管理、外樹形象,大力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最佳化服務質量,提高辦事效率,相繼開展了財稅文化建設、轉作風優環境、爭先創優、比幫學、創建民眾滿意單位等活動,通過搭建學習、制度、情感、激勵、宣傳、活動等六大平台,努力打造“共榮共進、溫馨和諧、廉潔高效、充滿活力”的財稅大家庭,進一步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不斷完善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稅體制機制,努力實現稅收經濟的良性循環,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有了明顯改善,幹部隊伍整體素質有了大提升,社會滿意度有了大提高。在全縣涉企民主評議滿意單位活動中均名列前茅,2006-2010年度連續五年在縣委、縣政府組織的社會各界評議中被評為“民眾滿意單位”稱號,在2008-2010年度被評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優秀單位”稱號,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好評。
主要職責
蒼南縣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分析預測
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有關
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財務、會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定縣財政規劃建議。
(三)負責各項
財政收支管理。負責編制全縣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報告全縣和縣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縣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全縣鄉鎮財政工作。
(四)負責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
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執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督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負責全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全縣統一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和交易平台,負責政府採購對外事務。負責全縣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汽車編制及控購管理工作。
(八)負責審核和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縣本級金融類
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縣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和監管,參與擬訂建設性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補貼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並制定縣級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審核和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制定和組織實施
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參與擬訂社會保障政策,管理縣級各項社會保障支出。
(十二)貫徹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業務。
(十三)管理和指導全縣的會計工作。依法對註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等行業自律管理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十四)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支出,提出最佳化
財政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分析;監督全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組織和管理全縣財政人員業務培訓,制定教育培訓規劃;開展財稅政策和財稅管理科學研究工作,指導縣級財稅、財會社會學術團體的工作;負責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蒼南縣地方稅務局主要職責
蒼南縣地方稅務局是主管全縣地方稅收工作的省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規章;組織制定和執行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徵收的有關制度和實施細則;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徵收政策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負責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根據有關要求,編制年度地方稅收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有關規費、基金等的徵收管理,制定相關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體系,制定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的具體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辦理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減免等具體事項。
(五)負責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的稽查。制定全縣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稽查的實施意見和辦法,監督檢查地稅稽查部門依法開展稅務稽查。
(六)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設。
(七)組織開展稅收宣傳和政策理論研究;開展地方稅政工作的調查研究。
(九)承辦省、市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