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劃入原縣國家稅務局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職責。
2.增加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債務收支計畫、社會保障預算等預算的編制和管理職責。
(二)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全縣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徵收管理職責劃給縣地方稅務局承擔。
2.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職責。
3.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強化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職責。
2.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
3.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強化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有關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二)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財務、會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定縣財政規劃建議。(三)負責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負責編制全縣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報告全縣和縣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縣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全縣鄉鎮財政工作。(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執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督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六)負責全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全縣統一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和交易平台,負責政府採購對外事務。負責全縣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汽車編制及控購管理工作。(七)負責組織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八)負責審核和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縣本級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縣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和監管,參與擬訂建設性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補貼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並制定縣級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十一)負責審核和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制定和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參與擬訂社會保障政策,管理縣級各項社會保障支出。(十二)貫徹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業務。(十三)管理和指導全縣的會計工作。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等行業自律管理組織進行監督、指導。(十四)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支出,提出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分析;監督全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十五)組織和管理全縣財政人員業務培訓,制定教育培訓規劃;開展財稅政策和財稅管理科學研究工作,指導縣級財稅、財會社會學術團體的工作;負責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和財政宣傳工作。(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