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
興城古城保護,依法管理歷史遺產,弘揚歷史文化,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興城古城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興城古城保護,遵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159處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遼政發〔1993〕8號檔案)規定,加強保護範圍和控制區域的管理。
第三條 凡對興城古城保護範圍和控制區域編制規劃、實施建設、從事保護、開展管理等各項工作及其相關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興城古城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依法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興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興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興城的歷史事件、傳統工藝、飲食文化、民風習俗等文化遺產的蒐集、整理、研究、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六條 興城市人民政府所屬文化和城建部門負責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旅遊等部門和政府相關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協助做好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興城駐地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古城的義務,應積極參與保護古城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八條 鼓勵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形式,投入古城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二章 合理規劃
第九條 依據興城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興城古城保護專項規劃,編制古城牆及其以內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實施性詳細規劃。規劃編制工作中,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確保規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條 編制興城古城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突出保護古城的完整格局,符合下列要求:
(一)堅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二)注重保護古城歷史風貌、城市格局和空間環境,體現古城特色;
(三)嚴格控制建築物高度、色彩和風格;
(四)符合古城保護的總體要求,適應古城周邊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環境。
第十一條 興城古城保護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性詳細規劃,應按有關規定程式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需要作局部變更和調整的,應當按原批准程式報批並公布。
第十二條 興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城牆的保護管理,修繕城牆,建設護城河、環城林帶。逐步修復古城內廟宇建築群、文化園、故居等,增加古城旅遊景觀。
第十三條 古城保護範圍和文物保護單位範圍內均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報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對不符合古城保護規劃要求的,不予辦理規劃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單位不得施工建設。
第三章 依法保護
第十四條 古城牆以內區域的保護,應當體現歷史風貌,保持原有路格線局、街巷特色和名稱,其城市功能應當以文化、商貿、旅遊為主,逐步降低古城內居住人口密度。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保護古城環境。古城內逐步納入集中供熱,提倡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清潔燃料,減少低空大氣污染。
第十六條 古城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嚴格執行古城保護專項規劃,從嚴控制古城內的機關、單位和城市居民的用房建設;不再批建住房,翻建、改建原住宅須採用傳統工藝,建築形式應突出遼西民居的特色。
第十七條 古城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工業企業。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 傳統建築民居實施分類保護,保護四合院,對典型民居建立檔案,掛標誌牌。維修、改建、翻建傳統建築物、構築物和傳統民居、店鋪,應當修舊如舊,保持原貌。
第十九條 加強古城園林、綠地、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嚴禁砍伐古樹。有計畫地新建、擴建綠地,增植行道樹木,擴充植被面積。
第二十條 興城市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做好古城的防火、防盜、防汛、防震等工作,保障古城安全。
第四章 科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古城保護範圍內不符合古城保護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性詳細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逐步改造、遷建或者拆除。
依照前款規定應予遷建、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屬於歷史形成或者經批准建成的,由興城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組織實施,並按規定予以安置和補償;屬於違法建設的,由興城市文化局、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實施拆遷。
第二十二條 加強垃圾網點的標準化建設,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古城內公廁要布局合理,設施完好,專人負責清理,逐步建設水沖式公廁。
第二十三條 古城內的街道、胡同為歷史街區,逐步改善古城內的道路交通狀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擺設攤點、堆放雜物和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遊覽參觀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古城內全天候實行單線行駛管理,一切機動車輛均保持東門進北門出。嚴格控制機動車輛進入古城,禁止超高、超重、超大型機動車進入古城。
延輝街為商業步行街,規定時間內禁止一切車輛通行或停放。春和街、永寧街、威遠街兩側在規定時間內,禁止一切車輛停放,腳踏車、機車應存放在巷道內指定存車處。
第二十五條 古城保護範圍內,經審查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古樸典雅,要與古城建築的整體風格相協調,不準設定落地牌匾。嚴禁擅自在城牆、鼓樓、文廟和東、西、南、北城樓等文物上張貼標語和懸掛廣告。
古城內現有的地上通訊、架空線路逐步轉入地下設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興城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的,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法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堆放物資,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有害氣體污染環境,損壞消防設施、移動文物保護標誌、危害文物安全的,由興城市文物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保部門,按照《遼寧省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警告或罰款,並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興城市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旅遊、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實施古城規劃、保護、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拖延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古城保護對象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古城保護管理不善和一切破壞古城建築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興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