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秉惠,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內蒙古奈曼旗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19年12月3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董秉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秉惠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內蒙古奈曼旗
- 出生日期:1963年3月
- 性別:男
- 入黨時間:1984年6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辭去職務,依法雙開,提起公訴,開庭審理,
人物履歷
1984.07——1990.02 包頭師範專科學校歷史系團總支書記、學生科副科長、學生工作處負責人、團委副書記
1990.02——1995.07 包頭師範專科學校學生工作處副處長(其間:1989.08——1992.06中央黨校本科班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5.07——2000.10 包頭師範專科學校學生工作處處長(其間:1998.05——2000.10掛職任包頭市昆都侖區委副書記;1996.09—1999.07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研究生班政治學專業學習)
2000.10——2007.06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7.06——2012.02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綜治辦主任
2012.02——2012.05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綜治辦主任(兼)
2012.05——2013.05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13.05——2014.02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代院長、黨組書記
2014.02——2019.06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9年3月22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董秉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辭去職務
2019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接受董秉惠辭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報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備案。
依法雙開
2019年9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董秉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董秉惠理想信念喪失,背離黨的宗旨,知法犯法,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對抗組織調查;違規為兒子操辦婚宴;違背組織原則,違規為其司機安排及調動工作,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多次送給領導幹部及其配偶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私慾膨脹,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以案謀私,拿司法權做交易,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董秉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董秉惠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董秉惠(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被提起公訴。
據了解,董秉惠(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董秉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9年12月3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董秉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董秉惠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在案件辦理、工程承包及幹部提拔使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安排工作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200餘萬元。利用擔任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人民幣160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董秉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董秉惠進行了最後陳述,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