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的法律思想

董必武的法律思想,作為我國傑出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董必武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到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一貫重視人民的政權和法制建設;並且,他在法學上有精深的造詣,這方面的論著達200餘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必武的法律思想
  • 創始人:董必武
指導意義,主要內容,

指導意義

他不斷地從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和我國法制實踐的結合上,闡述和發展科學的國家和法律學說。他在中共八大所作《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發言,正確地指出我國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的社會主義法制的方向。

主要內容

董必武的法律思想,主要可概括下列諸點:(1)關於人民的法制建設。其一,廢除舊法。1949年3月,為了在解放區實施《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當時是華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董必武,親自簽署《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及其一切法令》的訓令,在華北廣大地區立即付諸實施,並號召司法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其二,依法辦事。董必武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社會主義法制的著名公式。其中,他認為依法辦事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中心環節。其三,革命法制是對敵專政、保護人民的重要手段。其四,法制為經濟建設服務。早在1953年4月,由董必武主持制定的《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的決議》就提出,法製作為社會主義社會的上層建築,必須為經濟基礎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以增強國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957年起董必武擔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後,採取一系列措施以保障和提高司法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質量。其五,維護法律的權威。董必武經常強調法律的權威性,而且在立法、執法和司法中中處處維護這種權威;對一些損害法律尊嚴的思想和行為,及時地進行批評。其六,重視法制教育和法學研究。董必武在建國初期就系統地分析幹部和民眾中存在的忽略法律、藐視法律現象的歷史根源、社會根源,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重要一環就是大力向廣大幹部和民眾灌輸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普及法制的教育。與此同時,他也極力倡導開展法學研究,創辦各層次的法律學校。(2)關於政權建設。其一,新舊政權的關係。董必武指出,新民主主義政權與舊民主主義的政權的根本區別在於領導權。為此,必須堅持毛澤東關於新民主主義政權是工人階級(通過共產黨)領導的政權的科學論斷。其二,政體。董必武在1948年所作《論新民主主義政權》的講演,精闢地論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最符合我國國情的政權組織形式的思想。而且,對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和優越性,進行詳細的分析。其三,人民民主統一戰線。董必武一貫堅持我黨的統一戰線政策,並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對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的政治制度作了巨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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