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國華(北京市文化局組宣處原處長)

董國華,曾任北京市文化局組宣處處長。

2018年12月11日上午,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北京市文化局組織宣傳處原處長董國華貪污、受賄案的判決書。董國華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國華
  • 國籍:中國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曾任北京市文化局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北京市文化設施建設管理中心主任。北京市文化局組織宣傳處處長。

人物事件

2018年12月11日,北京市文化局組織宣傳處原處長董國華貪污、受賄案的判決書。法院查明,被告人董國華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高某、焦某貪污數額總計527萬餘元、受賄數額總計42萬元,被告人高某、焦某參與貪污159萬餘元,焦某向董國華行賄30萬元。董國華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焦某和高某獲緩刑。
法院審理查明了被告人董國華貪污、受賄、行賄的犯罪事實。
一、2005年,被告人董國華利用其擔任北京市文化設施建設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以支付“宿舍樓維修費”的名義騙取單位公款人民幣84萬餘元,用於個人購買北京市西城區小馬廠西豪逸景小區的房屋,後使用虛假開具的發票用於單位平賬。案發後,該房產已被查封。
二、2006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董國華夥同被告人高某、被告人焦某,利用董國華擔任設施中心及北京市文化局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簽訂虛假協定,以支付物業費、供暖費、工地接管費等名義分四次套取單位公款總計224萬餘元,並將上述錢款轉入三名被告人控制的北京文華華泰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賬戶,後將部分款項用於支付供暖費、物業費和保全費,剩餘159萬餘元被三名被告人非法占有。
三、2007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董國華夥同王某某(已判刑),利用董國華擔任設施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虛構設施中心與北京環新健海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合作投資的事實,偽造“投資協定書”和“投資款收據”等材料,後董國華以歸還上述投資款的名義,騙取單位公款283萬餘元,轉入王某某控制的環新健海公司賬戶並非法占有,其中部分贓款用於董國華購買北京市海淀區安寧莊上第摩碼園的一套房產。案發後,該套房產已被查封,王某某向司法機關退繳贓款36萬元。
四、2001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董國華利用其擔任設施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被告人焦某承攬文化局及相關單位的工程項目提供幫助,董國華於2003年向焦某索要現金30萬元,用於其子董某購買北京市西城區冠英園西區的一套房屋。案發後,該套房產已被查封。五、2008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董國華利用其擔任服務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東方景麗公司承包北京市文化局下屬單位物業管理項目提供幫助,並以代為銷售外國化妝品的名義,向該公司負責人王某某多次索要現金總計12萬元。
綜上,被告人董國華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高某、焦某貪污數額總計527萬餘元、受賄數額總計42萬元,被告人高某、焦某參與貪污159萬餘元,焦某向董國華行賄30萬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董國華被抓獲歸案。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高某、焦某被查獲歸案。案發後,部分貪污、受賄贓款已追繳。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董國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判決被告人高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決被告人焦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宣判後,董國華和高某抗訴,北京市高院駁回其抗訴,維持了董國華的一審判決。市高院撤銷了高某的一審判決,理由為鑑於高某經檢察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在貪污罪中系從犯,且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並繳納罰金,符合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改判高某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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