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柏是一名英國人,在香港擔任總警司之職。實際上,葛柏案早在1971年便已經顯露出來。當時是因為加拿大有關部門對於一筆存在加拿大某銀行的存款產生懷疑。這筆存款為1.2萬加元,戶名是“卓柏”,戶主身份是外交官。加拿大是大英國協國家,當他們知道這個“卓柏”實際是香港的一名警察時,對這筆存款的來路產生了懷疑,因而通過大英國協內部途徑,將此事通報給香港。警務處長得知此訊息後,立即將案件交給警署下屬的反貪污室。
1973年6月8日,貪官葛柏成功潛逃,繞道新加坡返回英國老家。這個訊息引發香港市民震怒,來自各階層的市民紛紛上街抗議,“反貪污、捉葛柏”的口號此起彼落。為平息民憤,當時的港督麥理浩爵士委任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調查委員會,徹查葛柏逃脫原因及檢討當時的反貪污工作。1973年10月,政府採納了委員會的建議,於74年2月成立了獨立於警務處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廉政公署,致力打擊貪污,並即時接手調查葛柏案,全力緝捕這位曾紅極一時的總警司歸案。
1975年初,廉署成功將葛柏由英國引渡回港受審。結果,葛柏被控串謀貪污及受賄,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