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繼受主體的種類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著作權繼受主體主要包括下列五類。
(1)繼承人:原始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在保護期內的財產權,依照我國的《繼承法》的第三條的規定轉移給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
(2)承受人:原始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作品在保護期內的財產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3)受饋贈人:這類繼受主體包括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之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5)國家:國家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成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始著作權的繼受主體。
著作權繼受主體取得著作權的方式
著作權繼受主體的著作權取得主要原因:
一、因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定而取得著作權。只能取得著作財產權。
二、因契約而取得著作權。
(1)依委託契約取得著作權。“受委託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如契約約定著作權由委託人享有,委託人即成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權人”。
(2)著作權的轉讓。著作權人可將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也是著作權的主體。
三、著作權的特殊主體--國家。
國家作為特殊的著作權人,是由國家本身的性質和職能所決定的。當它從事商業活動,參加民事流轉時,其行為則屬於民事上的行為,這時的國家可以成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當事人的權利,承擔當事人的義務。由於國家不同一般意義上的著作權人,它僅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二款規定:“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這是對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的資格的充分肯定。除了我國《著作權法》明文規定的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的情形外,一般而言,國家還可以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成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主體:
第一,根據我國的民事法律的規定,公民對自己的財產權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自由,當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將自己的著作權捐獻給國家時,國家就可以成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主體;
第二,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在生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著作權遺贈給國家,當國家以受贈人的身份依法定程式取得著作權時,便成為著作權主體;
第三,國家可以通過與著作權人簽訂轉讓授權契約,從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手中取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主體;
第四,國家可以成為作者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權主體;
第五,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精神,國家還可以成為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著作權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