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著作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一般而言,繼承人對著作權的繼承,主要是繼承作者死亡後剩餘的有效期間的著作財產權。在作者死亡至著作權有效期屆滿這段時間內,繼承人可以享有原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因此,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10條第1款第5項至第17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據此,因繼承而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人,能成為著作權法律關係的主體。

轉移方式,繼承條件,

轉移方式

著作權轉移的一種方式。
著作權所有者去世後,他人依照有關繼承法律的規定承受其著作權,成為新的著作權所有者。由於著作權人身權利與作者不可分離,著作權繼承僅指著作權財產權利的繼承。著作權繼承權與有形財產繼承權的原理基本相同,但由於著作權保護有期限,著作權繼承也有期限,並依法律對作者去世後著作權保護期的規定不同而不同。例如,著作權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則著作權可繼承期限為50年。50年過後,著作權失效,著作權繼承權便不復存在。

繼承條件

著作權的繼承內容、範圍、順序等因各國法律規定不同而異。著作權繼承人享有著作權的法律地位與原著作權所有者相同;使用作者已去世的作品,須經著作權繼承人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儘管著作權人身權利不可繼承,但繼承人有義務保護其不受侵犯。為了鼓勵作品的傳播,有的著作權法規定,在作者生前未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著作權繼承人可以行使其遺作的發表權。如同作品原件財產權的轉移不等於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作品原件財產權的繼承亦不等於作品著作權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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