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聯盟法規

《萬國郵政聯盟法規》是指萬國郵政聯盟通過的各種具有法律性質的規定。其前身是1874年《伯爾尼條約》的規定。至今郵聯已舉行過20多次大會,每次大會對法規都作了某些修改和增補。1957年渥太華大會一項決議指示其執行及聯絡委員會(執聯會)負責審議和重新修改公約的總體結構。

在一些非常委員會成員國和專門為此成立的專門委員會的協助下,“執聯委”向1964年維也納大會提出了一個方案,將萬國郵政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分成四個單項法規,並由大會通過。四個單項法規是:《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萬國郵政公約》和《萬國郵政公約實施細則》,函件以外的其他國際郵政業務由專門協定及其實施細則加以管理。還包括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建議和願望。除郵聯自身的法規外,還包含郵聯與聯合國達成的協定等。法規分為永久性與非永久性兩類。中國是郵聯的會員,除某些非函件的協定中國沒有簽定外,其他郵聯法規對中國郵政均有約束力。簡稱“郵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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