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聯盟大會議事規則》是萬國郵政聯盟長期性規則之一。依據郵聯法規制定,並從屬於法規。共28條。分總則;代表團;代表證書;席位順序;觀察員;大會元老;大會、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大會主席團;委員會;工作組;委員會委員;
大會和委員會秘書處;會議使用語文;大會檔案使用語文;提案;大會和各委員會對提案的審議;討論;程式性協定;法定人數和表決的一般規定;表決方式;提案的通過;執行理事和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理事國的選舉;國際局總局長和副總局長的選舉;會議記錄>大會決議草案(法規、決議案等)的通過;對法規的保留意見;法規的簽署;議事規則的修改等,本規則制定的提案於1964年維也納大會提出,1969年被東京大會採納,1974年由洛桑會議通過。儘管它屬長期性規則,但每屆大會均可在第28條規定的條件下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