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萍鄉市語言文字工作五年規劃(2006-2010年)的通知
發文單位: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萍府辦發〔2006〕11號
發布日期:2006-7-31
執行日期:2006-7-31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做好我市語言文字評估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萍鄉市語言文字工作五年規劃(2006—2010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萍鄉市語言文字工作五年規劃(2006年—2010年)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實現國家提出的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國語和社會用字基本規範化的語言文字工作目標,加強城市文化建設,提高市民整體素質,特制定我市語言文字工作五年規劃。
一、指導思想
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貫徹落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解放思想,勇於創新,不斷開創我市語言文字工作的新局面。
二、總體目標
2007年,市區基本普及國語;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出版、影視螢幕、旅遊景點、廣告用字、街道和公共服務視窗單位等主要場所和領域的語言文字基本達到規範要求。
2010年,全市初步普及國語;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出版、影視螢幕、旅遊景點、廣告用字、城鄉街道(鎮)、廠礦和公共服務視窗單位等主要場所和領域的語言文字基本達到規範要求。
三、達標要求
(一)黨政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或公共場合的正式活動中,必須以國語為工作用語,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人員應當帶頭使用國語。未滿50周歲的公務員,國語水平要求達到三級甲等以上,對國語不達標的公務員要按計畫分期分批進行培訓。2006年起,黨政機關新錄用的公務員國語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
黨政機關公文、會議、社會活動、標牌、證書等公務用字必須使用規範漢字。
(二)教育系統
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以國語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把普及國語、用字規範化列入學校工作計畫,提出明確的目標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
教師國語水平均應達到二級乙等以上,其中語文教師達到二級甲等水平,漢語語音教師達到一級乙等水平。對在職教師進行國語培訓,逐步使教師國語水平達到規定等級,並實行持國語等級證書上崗制度。將國語達標列入業務考核內容和錄用教師資格要求。
校園環境用字、教材(含講義、教學輔助讀物)用字、教學、公務用字應符合國家通用文字標準。
進一步開展創建語言文字規範化示範學校活動,將學校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工作納入教育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作為教育督導、檢查、評估的一項內容。
(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部門
廣播電台、電視台、文博單位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話劇演員和講解員等以國語為職業語言的工作人員,國語水平應達到一級乙等以上,並做到持國語等級證書上崗。
編輯、記者、校對人員和影視中文字幕機的操作人員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漢語出版物的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四)公共服務行業、公共場所
商業、郵電、文化、鐵路、交通、旅遊、銀行、保險、醫院等服務性行業從業人員的國語應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少數以口頭表達為職業的人員(如車站、商場、客車的廣播員和解說員、話務員等特定崗位的人員)國語要達到二級乙等以上,並逐步實行持國語等級證書上崗。
各種牌匾(招牌)、廣告、燈箱用字要符合規定。標誌牌、指示牌、路名牌,以及各種獎牌、證書和票據憑證、會標的用字要符合規範,其中的漢語拼音、外文部分書寫正確,行款符合要求。牌匾、廣告製作人員具有正確運用規範漢字能力,自覺使用規範漢字,逐步實行持證上崗。
四、主要措施
(一)繼續開展形式多樣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宣傳教育活動。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要統籌規劃,加大宣傳力度;公安、城管、交通、工商、旅遊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和合作,共同營造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精神和國家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為社會廣泛知曉,逐步深入人心。精心組織一年一度的全國推廣國語宣傳周活動及其他語言文字宣傳教育活動,把宣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依法推進語言文字規範化作為重要內容,積極開展廣大民眾易於接受、廣泛參與的宣傳活動,不斷增強全市人民的語言文字規範意識。
(二)加強語言文字工作法制建設。逐步制定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規章相配套的規範性檔案。各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市文明辦要制定下發將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全市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考核評比內容的相關檔案;市人事局要出台公務員國語培訓測試的有關檔案;新聞媒體部門要明確播音員、主持人、記者、編輯等人員國語水平和文字規範合格持證上崗的有關規定;城市管理部門要提出進一步規範戶外廣告和各類商業經營單位招牌用字的意見等。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通過舉辦學習培訓班等形式,提高工作人員執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能力和水平。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規範對語言文字的執法行為,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加強對語言文字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探索並逐步建立依法管理和監督的體制、機制。
(三)開展語言文字工作評估。進一步發揮城市的帶動作用,以城市帶動城鎮、農村,並逐步達到語言文字工作的總體目標要求。2007年之前,完成我市城區語言文字工作評估,並接受省級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考查,分成4個階段:第一階段(2006年7月—9月):健全機構、動員部署;第二階段(2006年10月—2007年5月):抓好試點,以點帶面;第三階段(2007年6月—2007年8月):自查自評,落實整改,申請評估;第四階段(2007年10月—12月)接受上級評估。從2008年開始,逐步對所轄蘆溪縣、上栗縣、蓮花縣進行三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
(四)加強語言文字工作幹部隊伍建設。建立比較穩定的語言文字工作幹部隊伍,有計畫地開展對語言文字工作幹部的培訓工作,使他們不斷更新思想觀念和知識結構,提高政策水平、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以適應工作日益拓展、深化的需要。
(五)推進語言文字工作信息化。2006年製作“萍鄉市語言文字工作”網頁,2009年以前各縣、區都要完成語言文字網頁的建立。要加強網頁功能建設,做到有特色有創意,內容更新及時,在語言文字工作宣傳、交流、研討、諮詢、服務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不斷推動我市語言文字工作向縱深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