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決定代理市長的人選。
第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局長、主任屬政府組成人員的,經市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並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的人選。
第六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七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的人選,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八條 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九條 各縣區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後,由各縣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撤銷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一)市人民政府個別副市長和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三)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十四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 依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批准任免和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請機關應當提交任免議案並附有任免理由、任免呈報表和必要的簡歷與考察材料,一般應當於主任會議召開的10日以前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事項前,可對擬任人員的工作和思想狀況作必要的了解,並將了解的情況向主任會議匯報。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事項時,提請人和有關人員,要負責介紹被提請任免人員的情況和任免理由,聽取審議意見,解答審議中提出的問題;必要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可通知擬任人員到主任會議匯報情況。擬任的人員要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辦的任職法律知識考試,併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與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擬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副市長,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正職,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副檢察長要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表態發言。在提請任免時,提請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擬任免人員的情況,聽取和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常務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要求提請機關補充被提請任免人員的有關材料;任命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人事任命,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免職和接受辭呈的採取舉手表決方式表決;撤銷職務的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要以獲得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如發現有的幹部情況不清楚,或爭議較大的,可暫緩表決。
第二十一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果必須調動或變更職務時,應按規定辦理任免手續。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所任命的人員依法進行監督,被監督人員如有違法違紀、嚴重失職、瀆職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依法撤銷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新的一屆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後,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和辦事機構、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幹部,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職務未變動的,不需重新任命。
第二十四條凡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批准任免和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通知提請機關和有關部門,需要上報批准和下達批覆的,由提請機關按規定辦理。其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個別副市長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門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副檢察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其他辦事機構、工作機構領導人員的任命,應在《萍鄉日報》、《萍鄉電視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給任命書,但屬代表大會選舉範圍的人員(代理職務和副市長的個別任命)不發任命書。任命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署名,發給被任命者個人。一人兼任兩個職務的可以發一份任命書,寫明所任職務;也可按不同職務分別發給任命書。
第二十六條凡需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決定任免、批准任免和任免的人員,都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才能對外公布,需要報上級批准的,待批准後公布。在此之前一律不得公布,不得到職。凡需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任命之前,不得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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