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州市國土資源局

萊州市國土資源局

國土資源局位於市區東北部,文昌路與建新東街交匯處,是擔負著萊州市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職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門。2001年11月,由原萊州市土地管理局、地質礦產局合併而成。局機關內設10個職能科室,下設7個直屬事業單位、7個副科級分局、7個基層國土資源所,現有幹部職工221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萊州市國土資源局
  • 地址:萊州市
  • 創建時間:2001年
  • 性質:政府單位
機構概況,取得成績,主要職責,

機構概況

萊州市國土資源局位於市區東北部,文昌路與建新東街交匯處,是擔負著萊州市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職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門。2001年11月,由原萊州市土地管理局、地質礦產局合併而成。局機關內設10個職能科室,下設7個直屬事業單位、7個副科級分局、7個基層國土資源所,現有幹部職工221人。

取得成績

萊州市國土資源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上級主管部門和萊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落實巨觀調控政策,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積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了保護資源和保障發展的雙贏,各項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績。投資250多萬元,完成了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城鎮地籍調查及其資料庫的建設,跨入全省國土資源“數位化”管理先進行列;立項和實施市級以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11個,總規模6.8萬畝,總投資達1.2億元,可淨增耕地1.8萬畝;編制完成了《萊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制定出台了《萊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萊州市採礦權有償出讓實施意見》等一系列地方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建立起市、鎮、村三級動態執法監察網路,深入開展了土地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土地資產經營和採礦權有償出讓水平不斷提高;按照“高點定位,固本強基,完善體制,提高素質”的思路狠抓基層建設,各分局、所達到了“六有、七化、八機、九室”的標準,“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取得明顯成效,煙臺市和山東省國土資源系統基層建設現場會相繼在萊州召開,國土資源部原部長孫文盛專門致信,勉勵他們“要在全國爭先進、當標兵”。部黨組成員、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等領導親臨萊州視察工作。雲南、遼寧、河南、江蘇、內蒙等省內外100多個單位1100多人先後到萊州考察交流。國土資源部兩次編髮簡報,專題推廣他們加強基層建設的做法。被省國土資源廳授予山東唯一的“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基層建設示範單位”,先後榮獲“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先進單位”、“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先進集體”、“全省國土資源管理所規範化建設先進單位”、“全省國土資源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體”、“山東省國土資源執法模範縣”、“全省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先進單位”“全省地籍管理規範化建設先進單位”、“煙臺市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在萊州市歷年的行風評議中名列前茅,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主要職責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和煙臺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
2、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省、煙臺市頒布的有關土地、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管方面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起草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3、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報國務院、省、煙臺市和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礦產資源規劃和鎮(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的預審、報批工作。
4、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和組織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和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5、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擬訂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煙臺市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6、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貫徹實施國家、省和煙臺市有關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各項土地調查專項;承擔土地徵用的勘測定界、地籍測量工作;承擔全市城鎮土地定級估價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7、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執行上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8、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依法做好土地儲備工作,對各類土地進行徵收、收購、收回,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工作;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9、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申報登記;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10、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編制實施探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探礦權市場;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11、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12、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13、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監督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負責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市測繪標誌的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
14、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組織查處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依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15、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管理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16、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17、負責對鎮(街)政府(辦事處)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18、負責本部門及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19、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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